河南省“管法的法”或首次修改 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程序及工作机制

时间:2023-07-25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实施7年后,我省“管法的法”获将迎来首次修改。7月24日,《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作了《关于修改〈河南省立法条例〉决定(草案)的说明》。据介绍,本次修改地方立法条例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内多所高校法学专家之力,并广泛征求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地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同时借鉴了浙江等外省经验。

  关键词:指导思想

  此次修改地方立法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宪法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即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根据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还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据民主立法原则,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修改决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关键词:程序机制

  《修改决定(草案)》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作了相应完善。一是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明确各方面对法规草案意见比较一致时,法制委可向主席团直接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二是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在《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遇有紧急情形时,也可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制的完善也是《修改决定(草案)》的重要内容。通过总结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改进立法方面的创新举措,《修改决定(草案)》提出推进科学立法、丰富立法形式。如第六条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修改决定(草案)》还颇为注重立法宣传工作,如第十七条规定应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

  关键词:设区的市的立法

  鉴于新修改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决定(草案)》也相应作出调整,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由三项增加为四项。

  同时,此次修改地方立法条例也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中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一方面要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法规草案一审后及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一方面也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指导。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