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公乐等5人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请求的决定

时间:2026-01-1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公乐等5人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公乐因年龄原因提出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公乐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郜秀菊因年龄原因,刘荃、王小平、马富国因工作需要提出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郜秀菊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刘荃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小平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马富国辞去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