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2月1日将正式实施 要求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时间:2025-10-16 来源:农民日报客户端
10月15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9日经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10章65条,分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粮食调控、粮食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对耕地保护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应当通过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和对污染源的监控。针对河南省缺水的情况,规定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行养护,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种子方面,《条例》规定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制度,更好提高产粮大县和粮食生产者积极性。
《条例》明确了政府储备粮的组成和用途,鼓励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探索改进储备粮管理模式。一是完善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承储省级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二是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粮食储备科学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资金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粮食储备工作相关财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四是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可以组织实行临时收储。
聚焦河南作为全国小麦核心主产地和交通区位优势,发挥河南在全国粮食流通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在粮食流通章节专门规定:一是加强小麦交易平台建设和小麦大数据中心建设,优化粮食资源流动和配置,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资源生产配置枢纽,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二是发挥交通运输枢纽优势在粮食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相互衔接的物流体系。推动内河港口以及粮食航运码头建设,畅通淮河、沙颍河、贾鲁河等跨省粮食物流通道,降低粮食物流成本。三是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产销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和产业园区。
为了推动粮食产业发展,围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条例》提出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产业布局。二是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鼓励粮食种植、加工旅游、教育科普、休闲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是鼓励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品牌培育,打造知名粮食品牌,支持创建小麦、玉米、稻谷、花生等大宗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同时,为了降低粮食初加工企业生产成本,提高河南粮食初加工企业积极性,《条例》还规定“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更好地促进河南省粮食产业民营经济发展。(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王帅杰)
编辑: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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