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起法律监督之剑

时间:2010-09-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出台始末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法律对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人民检察机关在实际法施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这种情况引起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上了日程。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八易其稿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迈上了立法化解法律监督难,推进地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轨道。

  一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的职责。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困难重重。

  ——国家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但是规定比较原则,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实施监督,不接受监督如何处置等均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给法律监督职权的实施带来困难。

  ——一些审判机关、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缺乏正确认识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只把检察机关看作是办案机构和反贪机构,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质疑、应付、不配合的现象。

  ——检察机关自身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对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监督和不善于监督,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

  ——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建立法律监督信息共享和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沟通协调困难。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协作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

  法律监督职权行使不到位,导致一些执法机关该立案不立案、违背法律程序办案,甚至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

  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现的困难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引起了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视,将解决法律监督难列入了工作日程,2009年9月和2010年6月两次听取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组成调查组深入到有关执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中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全面掌握了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相关机关认真落实。为了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决议草案起草小组认真学习了宪法、地方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知识;深入到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11个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研究,召开了分管领导和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到兄弟省、市学习考察,借鉴经验。在深入调查、学习借鉴的基础上,写出了决议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印发市政府法制局、各执法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经集中各方面意见修改后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决定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通过,引起了各方面关注。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祖伟说:“《决议》要求,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量刑和刑罚变更执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决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刚性效力。”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与各地已经出台的决议、决定相比,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出台时间在后,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最近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内容融入进去,更为全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表示。

  《决议》的另一个特点是规定比较“硬”。《决议》“全文只有1900余字,用了5个重点防止和纠正,用了15个应当,充分证明了其刚性效力。”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主任许福亮介绍说,“《决议》在起草论证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刚性效力,《决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以书面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法律监督事项,应当认真办理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决议》要求加强对刑事侦察的法律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和“牢头”“狱霸”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问题。

  引人注目的还有,《决议》对监督者接受监督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处理。”

  目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公安局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正在研究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具体措施。

  扬起法律监督之剑,人民群众充满期待。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