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磅礴法治力量

时间:2026-03-23  来源:中国人大网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好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26年3月12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我们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背景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好、实施好这部法律,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请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对于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夯实法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华民族发展内在规律,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民族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等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新时代民族领域立法提供根本遵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充分体现这一重要思想,将新时代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巩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政治基础。

  (二)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我国宪法是民族领域立法的总依据、总源头,宪法中直接涉及民族事务的规定有二十多条。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族”首次写入宪法,明确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根本法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设置序言阐释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宣示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在总则开篇明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条文内容中丰富发展宪法关于民族问题相关规定的制度内涵,与宪法及其他法律一道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紧紧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对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法治部署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不断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加深,各族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紧密联系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紧紧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深入总结经验、加强制度设计,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等多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安排保障监督举措,明确法律责任,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制依据。

  二、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点内容和创新亮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的体例,共65条。从体例结构、条文规范上看,可以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重点内容和创新亮点:

  (一)在序言中明确新时代党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是新时代立法形式上的重要创新。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阐述了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命运共同体的中华民族历史观,阐述了近代以来始终坚持大一统信念、在英勇斗争中实现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取得历史性成就,深刻揭示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特别是,序言第四自然段重点阐述了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取得民族工作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二)在总则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

  第一章“总则”,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和根据,全面贯彻、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条文顺序基本按照“十二个必须”的逻辑展开,集中体现了我们党新时代关于民族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阐释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重大部署;明确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明确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要内容。

  (三)明确构筑共有精神家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和文化基础,本法第二章对主要举措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组织开展“五史”宣传教育,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五观”,即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二是,明确国家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三是,明确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分别对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对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教学、教材编写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闻媒体等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五是,凝聚港澳台侨等力量,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

  (四)明确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各民族互嵌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由之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章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和民族工作实践发展,明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规定便利措施、保障举措,有序推进各民族人口流动融居;规定通过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

  (五)明确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第四章围绕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应当落实“赋予三个意义”的总体要求。三是,分别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安边固边兴边、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具体举措。

  (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和制度机制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对此,第五章“保障与监督”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一是,明确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二是,明确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军队等相关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三是,明确干部人才、财政、社会治理机制、风险防范处置、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监督和检察监督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四是,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等内容,并规定每年9月的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七)明确法律责任、配套法规制定等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法律域外适用效力作出规定。此外,在第七章“附则”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三、切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进程中,我们要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做好法律实施相关准备工作,营造出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的良好实施氛围。

  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培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民族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思想性、实践性。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作为学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方向引领和根本遵循,自觉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扎实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立足人大职能职责,切实在各项工作中落实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各级人大在民族工作领域的职责规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各项工作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推动民族工作领域政策法规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是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宣传解读,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要以本法制定施行为契机,准确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要求,将本法宣传解读与宣介民族团结进步丰富实践相结合,将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介工作相结合,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拓宽渠道,充分展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精神面貌和前进方向,大力宣传中华民族同世界各国人民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作者:信春鹰,系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