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专版|10月起,我省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时间:2025-10-10  来源: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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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起,我省将正式施行多部新规。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推动合作社规范高质量发展;《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则着力提升涉案财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这些法规的落地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人大监督有了“铁牙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新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起施行,为人大监督长出“铁牙齿”提供了法治支撑。

立法必要性

  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我省《办法》制定于2009年,距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当前的现实需要,部分内容也与新修改的监督法相抵触,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修订过程

  今年2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启动修订工作,组织学习监督法等法律,梳理近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条例等法规,确保修订内容与现有制度衔接。同时赴贵州等地考察,借鉴兄弟省市人大监督工作经验。

  修订草案先后发送至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直厅局、省辖市人大及立法联系点,依托网络征集社会意见。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意见52条,被采纳4条。此外,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吸收高校学者建议,提升立法专业性。

立法亮点

明确监督工作计划

  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多年来我省的实践做法,《办法》在第九条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适当调整。”

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有关人大常委会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二是明确了执法检查的工作形式,规定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三是增加了开展跟踪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处理程序。

增加专题询问的监督方式

  《办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起施行,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水平运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立法必要性

  截至2024年年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3万家,居全国第二位,带动农户占承包农户总数的50%以上,已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有效载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聚焦“两高四着力”,有必要出台《条例》,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根基,加快推进农业强省建设。

立法过程

  2024年9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根据立法程序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思路、任务和时间节点。立法过程中,工作小组先后面向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省直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涉农代表、部分合作社以及专家学者等,共计112家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两轮,收到意见210余条,对合理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其中,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意见78条,被采纳12条。

立法亮点

健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综合协调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机构和队伍,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机制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空壳社”问题和注销难问题,《条例》明确,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空壳社”自主申请注销登记;“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成员账户,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具备会计人员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

加强品牌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等优质农产品生产。”

推动涉案财物管理法治化

《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

  开展《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以法治推进涉案财物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条例》自今年10月起施行,有利于保障监察、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必要性

  我省现行的《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7月审议通过的,2003年9月进行了修订,实施近30年来为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赃物罚没物的保管、移送、处置等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但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其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制定一部新的涉案财物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规十分必要。

立法过程

  《河南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并成立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为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初稿形成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53条修改意见,被采纳16条。

立法亮点

建立涉案财务统一管理制度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涉案财物损毁、贬值、灭失等风险,实现涉案财物不动、清单流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设置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场所,实现涉案财物集中存储、移送顺畅、规范处置、监管透明。”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集中保管,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立集中统一的保管场所:(一)利用政府公物仓库;(二)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原有仓库;(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仓库;(四)统筹利用现有其他固定资产设立集中统一保管场所。”

明确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认定机构是政府设置的参公事业单位,专门负责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工作,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为了保证价格认定工作依法、公正、科学、高效开展,《条例》第三章对价格认定的程序、规则、回避制度、异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涉案财物信息共享机制

  为实现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涉案财物信息跨部门高效流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数据共享机制,实行涉案财物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涉案财物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不符合处置条件涉案财物的处置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权属不清、产权转移有障碍等不具备处置条件的涉案财物,因长期得不到处置而造成价值贬损和资源浪费。《条例》规定:“对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土地、建筑物、车辆等涉案财物,办案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处置。”(河南法治报记者 林栋)


编辑: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