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多规合一”绘就美丽浙江
时间:2024-10-16 来源:浙江人大网
“法者,治之端也。”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
多年来,浙江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立法队伍,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奋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推出“立法工作巡礼”栏目,集中展示我省各级人大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生动实践。
国土空间规划是空间发展的指南,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作了全面部署,并要求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
202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我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随着我省“多规合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体制、覆盖范围、规范对象、工作方式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客观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整合各类空间规划,固化提升改革创新的经验做法,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系统性法治支撑,制定《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显得尤为必要且迫切。
条例共七章八十二条,是全国首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系统总结我省近年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用途管制等作出全面规范,并对城市有机更新、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条例突出在“多规合一”改革中的浙江特色,通过建立一系列鼓励探索的制度设计,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
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为构建高效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张蓝图绘到底”,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作了专章规定。强化规划权威性,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落实空间分区管制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理顺不同规划关系,建立健全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规定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编制修改,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细化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的编制主体、重点内容、审批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市辖区、街道一般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一般应当编制村庄规划;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一致性审查。
强化用途分区管制
为优化空间结构和布局,实现国土空间全域全类型管控,条例对“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作了专章规定。明确管制总体要求,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严格管控要求,加强对各类空间区域的具体管控,促进空间优化和融合。分类规定具体管制措施,规定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不得擅自转用,经依法批准转用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根据不同区域类型禁止、限制人为活动。遏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要求城镇建设用地、村庄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内,并对可以布局在边界外的特殊建设项目作了限定。加强生态修复,要求政府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长效机制,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分区分类有序开展受损生态空间修复,推进国土空间全要素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当前土地利用已经进入存量时代,条例围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空间品质作了创新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明确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低效用地允许变更土地开发强度或者用地性质;同时为了防止通过变更土地用途获取不当利益,明确不得将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规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明确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的,经批准可以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使用需求。
优化规划许可制度
为推动规划高效实施,提升行政效能,条例总结提炼我省简政放权改革成果,作了很多创新性规定。健全规划许可核发依据,明确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开展建设活动的,可以依据项目规划落实方案、通则式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优化土地出让程序,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当汇集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提出的建设要求并纳入出让方案,一并告知买受人;出让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可以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现“拿地即拿证”,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强化规划许可约束力,要求按照核定的规划条件开展工程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过批准,同时明确了住宅、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禁止改变规划条件的情形。简化工程规划许可办理,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建设工程,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规范临时工程规划许可,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在进行临时用地审批时明确临时建设要求,不再核发该证。
加强规划监督管理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条例对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各环节的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作了严格规定。主要包括:健全监管制度,要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定期评估、执行情况检查、执法督察、专项报告等多项监督制度;鼓励举报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加强数智赋能,要求依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实现覆盖全域、实时监测、动态更新、高效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交互,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效能。
突出法规刚性约束
条例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衔接,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责任作了细化和补充。针对实践中房屋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一致,施工图审查机构疏于审查的情况,条例要求建筑施工图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并对设计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图、图审机构未按规定作出审查等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针对土地存量时代鼓励高效开发土地的政策导向,条例限缩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明确住宅、商业、商务类以外的建设工程存在“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和“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情形的,允许通过申请改变规划条件进行改正。此外,还根据实践需要,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房屋用途的违法行为,调整为按照违法所得设置处罚幅度;规范了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要求,明确违法情节严重且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王贤祥)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