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大:依法推动黑龙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时间:2023-09-05  来源:黑龙江日报

  9月1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

  《条例》共八章44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保了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立足省情实际 明确部门职责

  省是国家重要的革命老区省份,促进和加快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思源回报工程。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配合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工作。老区建设促进会应发挥参谋助手、调查研究、舆论宣传、联系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革命老区产业多为传统产业。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是加快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步伐,实施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条例》立足黑龙江实际,发展特色经济,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的资源禀赋,发展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和热源、热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势特色产业,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多措并举 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

  黑龙江省革命老区留下了不朽的东北抗联精神,拥有丰富的革命文物资源。

  《条例》规定省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资源名录推进全省红色资源数字化建设,为公众提供红色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立足红色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完善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旅游线路、产品以及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参与革命老区红色资源开发建设。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支持和鼓励通过文艺作品等各种方式和渠道,讲好红色故事,弘扬红色文化。支持革命老区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传承弘扬东北抗联精神。为进一步宣传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条例》还规定,在每年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活动中,应当包含宣传东北抗联精神的内容,并规定有关单位将东北抗联精神纳入课程和培训内容,加强研究、宣传和阐释。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强化保障与监督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对在革命老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医疗服务、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申报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和给予优待。对革命老区依法依规引进的人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和安家费等相关政策待遇。同时,《条例》还对有关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刘伟尹栋吴萌 王晓丹)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