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专版|立法护航医疗卫生保障 河南人大一直在路上

时间:2023-07-21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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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跟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找准人大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7月15日,重建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揭牌仪式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举行,标志着省医学科学院承载新使命开启新征程。无论是医药卫生事业还是科学创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领域都高度关注,立法步伐也从未停歇。

以科技创新促进全民健康

  今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服务体系,对推动健康河南建设、保障全省人民健康、鼓励科技创新、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省级药品研发创新平台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整合医疗、教育、科技、生产企业等优质资源建立省级药品研发创新平台,培育区域性创新平台和开放实验室,加强药品研发、测试、生产,全面提升药品创新能力。

完善医疗卫生健康人员培养规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健康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加强引进培养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加大基层和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扶持力度,强化医学高等院校建设,优化学科专业设置,深化医教协同,推进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健康发展,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构建卫生科技创新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卫生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促进多领域技术融合,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公共卫生等技术保障能力。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优势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方向、重大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建设研发创新平台,以平台建设带动关键技术的提升与成果转化应用。

让中医药传承发展有法可依

  2022年5月,《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推进中医药教育高质量发展

  《中医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规模适宜、教育层次及专业结构合理的中医药院校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和长学制中医药学历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单独招生,开办传统中医药班,培养具有中医药特长的优秀人才。举办中医药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拥有配套的临床教学基地、中药生产教学基地。高等中医药院校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当符合本省相关规定。支持中医药院校依据规定与制药企业联合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历教育。

多部门应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

  《中医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和中医药等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机构和个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中医药传统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创新,改进和完善疾病预防、诊疗方案,开发中药新药、中医医疗器械和其他中医药服务产品。

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保护

  《中医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炮制与制药工艺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科技创新人员激励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与评价机制,推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应用。

在全国率先为科研单位立法

  重建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是我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重要人才中心的又一重大举措。早在2021年12月28日,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揭牌仪式在郑州举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省科学院体制机制创新、激活科技创新动力的迫切需要,制定的《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条例》于2022年7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

  为一家科研单位的发展量身提供立法保障,在全国尚属首例。《促进条例》的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促进省科学院创新发展,建成高端人才集聚的创新高地、科技研发应用的开放平台,成为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抓手。

  《促进条例》的制定以务实管用为主线,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体现立法精准性,针对推动解决省科学院重建重振中的突出问题,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力求每一条都可行管用。

深化体制机制创新

  为赋予省科学院充分自主权,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条例》明确将支持省科学院建立以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制度,并赋予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团队组建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

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

  《促进条例》明确了省科学院可以自主使用事业人员编制,招聘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就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明确科研人员创新探索、出现失误偏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国家和本省战略方向、发展规划,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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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