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人大: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时间:2023-05-15  来源:杭州人大发布

  《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20日经杭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杭州首次以“城”为单位,为历史文化保护立法。

  《条例》共五十五条,分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七个章节,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优化保护管理机制

  《条例》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作了明确。

  按照杭州市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工作在市本级由市园文局负责,在区、县(市)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条例》据此对市和区、县(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作了明确。

  创新设置“保护管理责任人”,建立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管理责任和历史建筑使用安全、维护、修缮责任。

  健全保护传承体系

  《条例》结合杭州实际,规定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还有世界遗产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以及保护对象所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保护对象类别增加了“历史风貌区”和“传统风貌建筑”。

  强化保护管控措施

  《条例》专设“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在规划建设中,强调保持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空间尺度,保持“三面云山一面城”等传统格局。

  建立预保护制度,对推荐或者发现的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预保护措施,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

  活化保护传承利用

  为推进“以用促保”,《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委托市场主体运营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同时规定,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条例》还强调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