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4号)

时间:2021-05-2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书面听取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开封市代表团李洋等10位代表在“关于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进行执法检查的议案”(第24号)中提出,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非职工和用人单位自选,是法律强制性执行问题。2007年出台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颁布实施13年,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民营中小型企业执行这一条例的微乎其微。为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使条例落到实处,建议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代表所提议案很好,体现了代表对职工权利保护的高度关注。据了解,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企和效益好的部分私营企业落实比较好,但部分私企,特别是中小型私企,尤其是从去年疫情以来,企业的生产活动受到影响,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更加难以落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落实不好,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不够、执法力度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法律位阶低、法律约束力不强、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等原因。开展执法检查能够一定程度上促进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但鉴于多方面的原因,很难起到理想的效果。鉴于以上情况,加之今年社会建设委员会执法检查任务较重,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建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执法检查暂不纳入本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议程,对《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落实不到位问题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督促人社部门将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并畅通举报投诉维权渠道,以此促进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二是督促人社、工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宣传力度,增强职工行使权利意识;三是建议全国人大在编纂劳动法典时将职工带薪休假相关内容纳入法典,以此提高法律位阶,增强约束力;四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法检查。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