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茜看人大】第37期 我省拟为“社会信用”立法 欠缴水电物业费是否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时间:2019-11-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席茜 赵原歌)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在社会的安身立命之本,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诚信社会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1月25日上午,《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也是今年5月份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解读

欠缴水电物业费是否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条例(草案)》提出,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水电物业管理欠费是否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表示,水电气暖、物业管理这些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有些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拖欠的,所以情况也很复杂,也都有相关的解决途径。但被相关方起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后,当事人仍然恶意拖欠拒不执行,将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

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守信,要联合激励,失信,要联合惩戒。《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啥激励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査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限制高消费 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对失信者,又有哪些惩戒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査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编辑:谢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