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迎二审 进一步明确发展原则

时间:2020-11-24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谢岚/文 田凯中/图)11月24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审,与一审草案稿相比,此次修改稿增加了一些指导性、引领性条款,更加注重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进一步实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会议现场


张学勤作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明确发展原则 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学勤介绍,为体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实验区发展定位和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等内容,《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创新管理体制 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为实现实验区更高层次的发展,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探索建立一种灵活高效、更能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管理体制非常必要。此次修改以民法典有关规定为依据,借鉴深圳、海南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省委编办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为:“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

科学统筹规划 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此次修改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内容,增加了有关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和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相衔接、相统一的内容。

资金政策支持 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

为强化先行先试的使命担当,条例采取了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措施,对实验区的发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编辑:谢岚  审核 :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