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督不应成为人大监督的唯一方式

时间:2009-09-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国的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一方面保证“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还要保证“一府两院”在行使执法权的同时不能损害到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笔者发现,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有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以事后监督为主,对“一府两院的”的监督工作仅仅局限于听汇报、听报告、发简报等一些事后监督方式。而对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从来就不用,似乎事后监督是人大法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法定的唯一方式。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该在加强事后监督的同时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首先,事前监督是监督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只有加强事前监督,才可以实现党委决策与人民意愿的良性互动,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可以加强“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意识。

其次,加强事中监督能够增强事情的预见性,能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对于一些预见性的问题,可以及时的参与进去,可以提出一些建议。对可能发生的一些问题预先采取措施加以规避,对已经发现的不足之处,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当然,事后监督也十分重要,事后监督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法,都是事后监督的重要形式,都是针对“一府两院”的事后工作进行的监督,在整个监督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此可见,不管是事后监督,还是事中监督、事前监督,都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中要“三手都要抓,三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会有很好的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王全文     崔松涛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