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专题调研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09-07-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条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然而,笔者发现,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活动时容易流于形式,形成的调查报告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成绩“吻合”过多,这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或调研活动,充分了解“一府两院”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提高审议质量,更加有针对性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措施,督促“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改进工作的目的背道而驰。

    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二方面的原因:一是“一府两院”由于各种客观原则,只能提前半天甚至只有等到开会前一天的晚上,才将专项工作报告交给人大常委会,而没有按照监督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一府两院”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于时间紧,审批环节多,即使发现调查报告与“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成绩有“吻合”也难以进行修改。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存在的原因,在组织调查时,人员、时间、单位、车辆安排上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调研组成员局限于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数量较少;调研时,每个调研组主要按照事先准备好调研方案进行,不能真正深入到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

    避免调查研究走过场的肤浅做法,地方人大常委会就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会解剖麻雀,多讲具体情况,抓典型、抓重点,切实深入下去,既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也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既看某项工作的现实状况,也要了解该项工作的纵向与横向比较情况,从而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质量高、监督效力强的审议意见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肯定“一府两院”该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既不夸大又不回避,力求情况真实,撰写的调研报告既要有事实材料、又要有情况分析,跳出调查报告跟着工作汇报走“怪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