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法实施一周年后若干问题的思考

时间:2008-02-1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实施至今,已有近一年,总的来看,监督法的出台使人大的监督有法可依,因而对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监督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很好地进行研讨、解决,从而确保监督法的贯彻、执行。从操作的层面看,我认为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法时,急需解决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关于审议专题报告送交的时间问题。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天之前送交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稿要在举行会议的10天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举行会议7天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于提交专项报告的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现在不少地方还不能做到按规定准时送交。分析原因,在政府部门方面看,主要问题是由于专项报告必须经分管市长审阅,可遇到市长出国或外出开会,就会延误时间。从常委会自身看,主要问题是一些兼职委员,他们不在常委会机关上班,有的还家在乡下,所以很难保证把每一只专项报告准时送到他们的手上。为此,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纪律,采取切实的举措,妥然处理这一问题。

  二是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可以撤消。可由于种种因素制约,这一规定在大多数地方未能有效执行。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省级人大常委会没有参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具体的规定,加上缺乏先例,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为此,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快步伐,尽快制定相关法规,指导下级人大贯彻执行。

  三是关于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问题。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可由于基层人大没有自己的公开刊物,而大众媒体历来报道的重点放在党政工作方面,所以未能很好地实施。现在各地在公开化方面是五花八门、各显神通:有的是通过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广告,有的是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有的是通过建立自己的工作网站……可这些渠道由于受众量少,公开化的效果要大打折扣,为此,必须研究确定一个统一、规范、权威的渠道,以提高公开化的成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