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反渎职工作牵住了“牛鼻子”
时间:2007-07-1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给渎职犯罪算细账,让干警认识到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而且是比贪污受贿更严重的腐败,形成了“昏官之祸大于贪官”的统一认识,增强了查处渎职犯罪的使命感、责任感。
在一些渎职犯罪案件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出现很多人员伤亡,一些群众不断上访。但是,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却障碍重重,出现了“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问题。近年来,郑州市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在打击渎职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上收到了初步成效。
一、由认识渎职犯罪的危害入手,解决思想问题
对于渎职犯罪,一些领导干部、群众,甚至个别执法者都存在着模糊认识,存在宽容心理。针对这一现象,我院引导广大干警从剖析渎职犯罪的危害入手,认识到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而且是比贪污受贿更严重的腐败,形成了“昏官之祸大于贪官”的统一认识,增强了查处渎职犯罪的使命感、责任感。
首先,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其他犯罪。2003年至2004年,郑州市查处的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7亿元,而同期全市因贪污贿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791万余元,且大部分已于案发后追回。这仅仅是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损失相比,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要更多。这表明,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渎职犯罪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检上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所引发的。如几年前,河南一公司兼并原郑州仪表厂,因该仪表厂原厂长、郑州市国资局一处原处长任某渎职,使一幢楼房在评估中被遗漏,企业因此破产,大量下岗职工多次集体上访,成为全市的不稳定因素。在对我市去年涉检上访案件检查中,对其中9件久拖不决的上访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有7件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导致案件事实证据无法查清,当事人一直申诉,久拖不决,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不和谐的因素。
第三,渎职犯罪严重侵害着干部队伍建设,破坏党群关系。渎职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建设,破坏党和群众的感情。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这些干部行使权力的态度直接决定着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而这些渎职行为必然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直接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二、拓宽宣传渠道,主动出击,解决“发现难”
按理说,渎职犯罪比贪污贿赂犯罪应该更易发现,但事实相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远远多于渎职案件线索。我院对此认真研究后,发现渎职案件线索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很多渎职犯罪受害者是国家,知情者往往是受益人。渎职犯罪有时没有私利诉求,又无具体受害人,尽管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却没有人举报。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者不会主动投案,而受益者更不会举报。二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在一些矿难中,附近群众知情者不少,但认为与己无关,不愿举报。三是个别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出现渎职行为,认为是工作上的失误,从本单位利益出发,竭力掩盖。正是这些观念导致了对渎职犯罪的忽视、容忍甚至谅解。对此我们认为,要想增加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不能坐等,必须走出去,让人们认识到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
一是拓宽宣传渠道。我们除了每年的大规模集中宣传外,还把常见的渎职罪名和在全国有影响的渎职犯罪案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印成小册子,定期到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易发渎职犯罪的领域宣传,到工厂、矿山等地发放,向被宣传对象讲明渎职犯罪的危害,用事实说明,渎职犯罪不是工作中的“失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失职”,对他们的宽容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漠视。
二是充分利用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的特殊身份,扩大宣传的影响力。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廉政监督员在社会上或本单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群众信任度较高,通过他们进行宣传,人民群众更易于接受。从2004年起,我们每年都邀请他们参加我们组织的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活动,成效比较明显。连续三年我们都获得了通过他们转交的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三是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机制,科学利用现有资源。以前,郑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渎检案件线索管理各自为战,一方面导致一些单位案件办不完,造成线索积压;另一方面又造成个别地方无案可办,“等米下锅”,向市院要线索。为此,郑州市检察院制定、完善了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求市院控申举报中心受理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各业务部门及基层院办案中发现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都要填写线索登记表,统一移送市院反渎局案件管理处。市院反渎局成立了线索评估小组,对每条线索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均衡分流到有关处室和基层院及时办理,并由市院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办。
上述这些措施有效地拓宽了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从近三年的情况看,每年收到的举报线索呈上升趋势,2004年138件、2005年151件、2006年163件。
三、全市一盘棋,合理安排调配侦查资源,解决“查证难”
渎职犯罪案件查证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渎职犯罪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多,需要取证多,需要人力多,有的基层院办理案件,往往兵分几路,现有人员根本不够用;二是渎职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说情者多,办案阻力大。对此,我们树立全市渎检工作一盘棋意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已成功办理多起案件。
1.建立侦查活动统一指挥机制。针对各种案件的不同特点、难易程度,市院发挥主导地位,统一指挥协调,合理利用资源。2005年底,我院制定了《反渎职部门立案请示汇报制度》,要求所有基层院在立案前,必须到市院汇报案件初查情况和侦查方案,对侦查工作所需人员进行分析,力量不够的,由市院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针对当前系统性渎职侵权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努力探索“查系统、系统查”的工作方法与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最佳结合点,改变过去零打碎敲的办案模式,一旦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立即集中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在重点系统打“阵地战”,力求办好一案突破一片。如某区院在办理某房管部门人员郝某玩忽职守一案时,市院发现这很有可能是系统性渎职犯罪,随即组织力量办理,使该部门其他6起渎职案件也得以突破。
2.建立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人才库。对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依托两级院侦查人才库,实行区域联动,集中优势兵力予以突破。自2005年初建立该制度以来,采取此种办案方式成功办理案件48起。如在办理巩义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北宋皇陵中心原所长晋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时,由于以前没有办理过类似案件,市院利用人才库,选拔办案经验丰富、精通法律的干警,很快办理成功,该案被评为“郑州市检察机关2005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3.建立异地办案机制。为排除办理案件的阻力,市院实行异地办案制度,有效排除了案外的阻力。
四、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逐步解决“处理难”
有些渎职案件立案后,侦查时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可是却不够起诉条件,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我们进行了认真查找,对一些案件进行集中分析,发现问题主要出在证据上,有些在侦查时本应获取或固定的证据,由于当时缺乏证据意识而忽视,导致案件无法起诉。针对该问题,我们认为,必须引导干警树立证据意识。一是召开研讨会,认真剖析渎职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证据问题。如2005年1月,我们组织全市渎职犯罪侦查工作业务骨干,并邀请知名法学专家召开研讨会,对立案侦查后却不够起诉条件的有代表性的5起案件,进行认真剖析,从现有证据的不足,倒推到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意识不强对案件处理所带来的不利因素,使渎检人员认识到,侦查中一个小小失误,就会导致前功尽弃。二是建立渎检证据标准制度。针对常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渎检部门和公诉部门结合,并征求一些专家和法官的意见,建立一套证据标准,使全市渎检人员明晰了努力方向。三是针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一些疑难问题,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水平。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