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时间:2006-04-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政法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 
  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一)合法合理 
  合法性要求一切执法司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执法者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这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原则对政法干警的要求。 
  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包括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是使执法机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遵守一般要求又体现个别化,按照合理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体现公正的要求。但自由裁量权是有一定之规的权力,不等于任意裁量权,同样也要受到监督。 
  判断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设定此项权力的目的行使,从公共利益出发,全面考量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与公平正义相违背。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根据合理性原则,在执法中如刑罚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行政处罚等要充分考虑必要、适度、比例、相称的要求。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如果两个同样情形的案件不能得到同样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对政法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信任,社会公众也会评判我们执法是不公平的。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 
  二是禁止歧视。与反对特权相对,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这些人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给予他们的关怀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三)及时高效 
  及时高效是检验政法机关打击控制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能力与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利于及时获取证据,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被转移、毁损灭失。案件处理的越及时迅速,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越紧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防止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损害的法律秩序及时得到恢复,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公众对执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 
  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约执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寻求从制度、机制、长远方面提高效率的方法。 
  强调及时高效是在保证执法质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服从于后者,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为追求效率牺牲公正是本末倒置。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 
  一是程序公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执法司法机关正确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 
  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行政执法决定和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 
  三是程序公正规范执法行为,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执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和约束,人们才能对执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程序正义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 
 
  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执法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政法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政法干警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政法干警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政法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和做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公正。 
  为维护程序公正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其中包括对程序违法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后果,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和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既是为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正确适用死刑,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也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的表现。 
  为发挥制度对规范执法的作用,必须着力建立长效机制。要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从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要进一步深化对超期羁押危害性的认识,继续巩固近年来清理、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成果,并着力于健全完善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能够及时审结的要尽早审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贯彻及时高效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制度上着眼,繁简分流,分类处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搞准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质量是数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把办案质量作为中心。要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政法工作又快又好的发展。 
  (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政法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执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政法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扩大公开审查案件的范围和种类,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王洪祥在近日由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授课摘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