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无禁区

时间:2005-11-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大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地方人大却总是瞻前顾后,忌讳很多,这也不敢,那也不能,监督范围明显“萎缩”,监督职能受到较大削弱。比如,《统计法》、《计划生育法》的执行情况大多不够乐观,但各地人大却很少过问,就是两个比较普遍的例子;还有像条管部门工作、领导挂钩工程等,人大也大都没有介入,致使这些工作失去了权力机关的应有监督。上述现象的存在,既有人大自身的原因,也有监督环境的因素。像《统计法》执行情况之所以难监督,就是因为“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是否真实,已与一把手紧紧连在了一起,使得人大不敢去摸老虎屁股;《计划生育法》执行则是由于不少地方积弊太多,再加上“一票否决”,地方人大不愿去捅“马蜂窝”,怕问题出来了不好收场。而像条管部门工作、领导挂钩工程等,有的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有的则是人大自身存在畏难情绪,而使得人大监督出现缺位。

  要打破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监督的人为禁区,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党委要全力支持人大监督。一方面,人大是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大工作与党委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人大是围绕党委确立的中心开展工作的,因此加强和支持人大监督,实际上也是对党委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另一方面,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工作。”(见《党章》),所以,对人大依法实施监督,党委要大力予以支持,只要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党委就不应定框框、划禁区,不要过多干预或反对,即使是党委牵头、挂钩的工作,也应阳光操作,合乎规范,自觉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另外,党委不能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把工作与利益捆在一起,否则,不但会束缚自己的手脚,也会给人大监督带来障碍。

  二是“一府两院”要主动配合人大监督。要明确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自身的一项法律义务,必须积极予以配合,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这种配合,应是全面的、实际的,不仅体现在常规监督上,而且,在涉及实质性利益的一些工作上也要采取合作的态度;不仅体现在口头上,更要体现在实际行动上。要切忌那种敷衍应付式的做法,表面上非常积极,实际上却抵触较劲;无关痛痒处很是主动,一遇到实质问题就处处制肘。同时,要打破思维惯性,坚持依法办事,避免凭惯例或常规来给人大监督贴标签、划禁区,人为形成监督阻力。

  三是人大自身要敢于监督。内因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要打破监督禁区,必须把人大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一方面,人大要树立责任意识,明确依法开展监督是自身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到位,否则就是失职;要以推进“一府两院”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切实行使好监督权,该监督的坚决监督,不能有任何含糊和迁就。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明确人大是依法监督,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代表的是人民利益,因此身板要硬,底气要足,只要是职权范围内的事,就要大胆监督,而不应瞻前顾后,缩手缩脚;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行使权力、突破禁区,力戒避难就易,好监督的就监督,不好监督的就不监督。要通过人大自身的努力,切实把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真正实现履职有权威、监督无禁区。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