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时间:2005-08-0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椿霖

   对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首先,切实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50多年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之一。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之下,司法机关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则通过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完善党的执政方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坚决执行。 
 
    其次,切实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略,司法机关担负着重要使命,司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体上看,司法机关的工作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司法工作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出现了一些制约司法公正的新情况,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问题,必然会突破一些现行做法,创立一些新的做法。但“破”与“立”不是建立在无序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凡出台的有关改革的措施,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后实施;凡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司法体制改革在法制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再次,切实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是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 
    《若干意见》总结了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就人大监督工作的原则、形式、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人大在司法监督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坚持不包办代替,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既监督又支持,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执法权等原则和做法予以充分肯定。我们必须在以上原则指导下,继续推进适合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特点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来源:人民日报 2005年08月03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