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的“盲区”及对策

时间:2005-03-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监督的“盲区”及对策

孟繁礼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完善,使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监督工作各地还普遍存在着“盲区”,从而使人大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监督的“盲区”表现

  从县级人大来说,从监督对象上划分,一方面是一些地方《监督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列入监督对象:一是“三权”在上的垂直管理部门由于他们的负责人任免不经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没有将他们列入监督范围。二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经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市人大代表,在实践中发挥他们作用多,忽视了对他们考察监督。有些地方虽然搞了代表向选民的述职活动,但还没有大面积铺开,有的是走过场。

  另一方面,监督条例规定的不明确或者说没有规定,但也应列入监督对象的:第一,政府序列外部门的头头;第二,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之所以应把他们列入监督对象是因为,虽然他们不经人大常委会任免,但也行使政府赋予他们的某种权力。

  从监督内容上说,其表现是:监督经济方面的内容多,监督上层建筑方面的少;监督程序上的多,实体性少;县级人大忽视了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监督。

  从监督手段上看,按监督条例规定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方式有多种,但通常采用的多是三查(察)活动和常委会例会审议,而述职评议运用的较少,即使搞了一些述职评议,实际也是重诉轻评或只诉不评,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根本没有运用过,某种意义上说,削弱了人大监督的工作力度。

  造成“盲区”的原因

  监督的“盲区”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人大工作方式、方法“惯性”所致。所谓惯性,就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贯的方式、方法,缺乏新思路,由于上下级人大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且县级人大之间工作缺乏沟通和联系,工作经验相互借鉴较少,与以往相比,觉得满足,有“越权”心理障碍,监督工作难于创新。

  第二,惰性所致。有些人大领导同志对开展监督认识不到位,认为监督工作可随大流;有的认为,人大工作好与差无关紧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导致监督的弱化。实际上,这是一种失职现象。

  第三,有些被监督主体回避监督。人大常委会是监督主体,被监督主体应该主动争取人大的监督。在实践中有些部门尽量回避人大的监督,还有的个别被监督主体颠倒了主仆的位置,认为自己是“官”,人大常委会只是群众的代表,所以,在监督中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这种不平衡性,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某些部门的不能监督性。

  第四,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规定的笼统导致了监督的“盲区”。国家的监督法已酝酿了几年,但至今未出台。尽管省、市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制定了条例,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模糊、操作性不强等弱点,造成工作起来无所适从,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督“死角”,造成监督主体不敢监督。

  解决“盲区”的对策

  第一,强化人大监督的主体意识。在观念上突破“盲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明确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依法监督是人大应尽的职责,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明确敢于监督是“干事”,不敢监督就是“误事”。坚持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有新突破,发展要有新思路,开放要有新局面,工正作要有新举措”来调整思维和决策观念。

  第二,强化约束机制,从监督“点”和“面”上突破“盲区”。人大工作程序性强,为解决“盲区”,人大常委会要针对这些“盲区”制定相应的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审判、检察人员实行任前述职制度、任中评议制度,要明确其任期内必须进行一次述职评议,要明确述职内容,评议前要做好调查,倾听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搞好评议,必须保证评议时间,评议中不能评功摆好,注意评议质量,方法要有所创新,保证不走过场。二是对人大代表,一方面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

  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考查和监督。三是对“三权”在上的垂直部门进行监督,要用制度来约束,例如: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涉及本地政治、经济、社会事业重大事件和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要及时报告;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代表评议等方式对其部门监督。四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对提交常委会的议题,要组织代表并邀请监督部门搞好调查,确认其真实性,相关专业办公室对其予以说明,扩大常委会成员的“知情”、“知政”权,避免人大常委会审议流于形式和决策失误。五是对乡镇人大决议、决定每年进行一次例行了解,实行备案制度等等。做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摘自《吉林人大》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