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惩处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商标

时间:2026-06-24  来源:人民日报

  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根据意见,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意见提出,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案件时有发生,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加大打击力度。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出海”造成不利影响。修订草案二审稿为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记者 彭波)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