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法律清理工作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时间:2026-06-17 来源:微信公众号“全国人大”
法律清理往往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集中、主动、批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影响协调统一的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活动。
回顾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87年、2009年开展过两次法律清理,每一次都紧扣时代脉搏、回应实践需求,在不同历史阶段书写了法治建设新篇章。
改革开放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按照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要求,1987年11月,法工委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这个报告。1988年3月,陈丕显副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4月,万里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宣布,“过去十年,由于五届全国人大、六届全国人大卓有成效的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次法律清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开展的首次法律清理,对国家法律进行全面检视,巩固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两手抓”,一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集中力量开展法律清理工作。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分别通过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指出,“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统一、和谐,确保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十五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立法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立法层级种类不断丰富、立法技术实践完善发展、法律部门增设调整,相较法律体系形成之初,面貌焕然一新。
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5年4月启动法律清理相关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法工委法律清理工作报告”)。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法工委法律清理工作报告,并作出批准这个报告的决定,对104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同时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35件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上述批准决定要求,在法工委法律清理工作报告基础上又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经2026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作出批准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的决定,对35件由大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至此,此次法律清理工作最终完成。
本次清理距2009年法律清理已有十余年,虽然2023年立法法修改增加了法律清理有关规定,但对清理程序没有具体规定,作为2023年立法法修改后的首次实践,整个工作过程借鉴少、探索多,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清理范围广。从纵向看,本次法律清理涉及的对象,最早的是1955年人大制度起步阶段制定的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最新的是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时间跨度整整66年;从横向看,涉及的法律形式包括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历次法律清理中最全的一次,是对国家立法活动的全面检视。
二是,审议程序新。本次法律清理涉及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也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前者主要借鉴1987年法律清理的做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予以清理。后者如何清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的先例。经过深入研究,在法工委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稿,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程序,先提请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大会法案组负责同志向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作了关于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报告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汇报。摸索出了一条全新的立法路径。
三是,内容聚焦准。与2009年法律清理在废止部分法律的同时,对部分法律修改完善的做法不同,本次法律清理主要聚焦不能适应新形势新需要、影响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效力问题,不涉及法律的修改完善。同时,将清理对象的不适应不协调概括为四种情况,分类处理,降低敏感度,避免出现误读,引起不必要的舆情。
四是,工作成果多。此次法律清理形成了两个工作报告,分别是法工委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两个批准决定,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法工委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常委会法律清理工作报告的决定。三个主席令,由于历史原因,本次清理涉及的法律,有的以主席令公布,有的没有;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虽然被统计为决定,但以主席令公布。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被单独废止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此,被宣告失效的决定不以主席令公布,并且从维护国家主席职权权威的角度考虑,未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被宣告失效后也不宜由主席令公布,最终在被宣告失效的4件法律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主席令公布。上述报告、批准决定和主席令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 施春风)
编辑: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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