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迎来二审 三变化引关注
时间:2026-05-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宋向乐)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再次提请审议。与初审相比,《条例(草案)》在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和原则、联合社与成员社的关系、理顺社企关系和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体现合作社基本属性和原则
针对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和原则,《条例(草案)》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着墨更多。
具体修改为: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内容;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鼓励供销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在第三十条最后一款增加了“积极维护成员社合法权益”的内容。
明确联合社与成员社关系
为了确保整个供销合作体系的系统性和稳定性,《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供销社联合社与成员社的关系。
根据建议,《条例(草案)》在第七条中增加了第三款、第四款两款内容。明确“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同时强调“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理顺社企关系加强社有资产管理
针对理顺社企关系和加强社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升运营效率。
修改内容包括: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供销合作社应当理顺社企关系,形成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草案)》还对部分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作为我省专门规范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立足河南农业大省省情,聚焦供销系统改革发展关键问题,将为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