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时间:2026-04-29  来源:人民日报

  为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国家水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作了说明。

  李国英介绍,修订草案明确水利事业发展总体要求。规定保护、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鼓励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厉行节约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

  在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规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同时,修订草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规定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

  为加强水资源配置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修订草案明确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原则,规定水资源统一调度实行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并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在强化水资源超载治理上,修订草案规定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超载地区名录,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按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并实施综合治理。

  李国英表示,健全节水促进机制,修订草案规定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将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

  修订草案专设“江河、湖泊管理与保护”一章,规定国家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对江河、湖泊实行名录管理;明确江河、湖泊的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和岸线保护范围划定及其管理保护措施;严格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规定建设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明确禁止运输、收购、销售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个人开采的河道砂石土。

  修订草案还专设“水工程建设与运行”一章,规定从事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对水工程开展登记并建立技术档案;加强对水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水库安全,禁止侵占水库库容;建立综合调度体系,实施水工程统一调度。(张璁)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