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为建设幸福河湖发展绿色经济注入新动能
时间:2025-04-09 来源:法治日报
3月25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法治方式为广东河湖治理注入新动能,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压实治水责任
广东地处南方丰水地区,江河湖泊众多,人水关系密切。如何让河湖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条例》聚焦压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建立起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
省、市、县、镇级均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也依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值得一提的是,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并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这一体系的建立,实现了河湖管理保护的全覆盖,确保每一条河流、每一片湖泊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在明确河湖长体系的基础上,《条例》对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各级总河长和河长湖长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关键少数”,是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的决策引领者与监督推动者。县级以上总河长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审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文件,推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专项行动,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并开展巡查调研,督导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以及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的落实等。
镇级总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开展巡查调研,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指导本级和村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镇级河长湖长则主要负责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无法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日常清漂、保洁以及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导村级河长湖长开展工作。村级河长湖长协助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相关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通过这样细致的职责划分,各级河长湖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提升治理效能
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多个行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提升治理效能,《条例》构建部门协作、高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从“一家管”到“合力管”的转变。
总河长令和河湖长制会议制度是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抓手。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确保重大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实行总河长会议、河长湖长会议以及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为河湖治理提供了决策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
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是解决河湖治理难题的关键。《条例》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湖长应当组织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通过这一机制,打破了行政区域的界限,实现了上下游、左右岸的协同治理,形成了河湖治理的强大合力。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河湖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了执法效率和力度。此外,还建立和完善了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完善涉河湖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让河湖治理工作更加透明高效。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承担河湖长制实施工作的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河长湖长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河湖治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打造幸福河湖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条例》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流域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重要支撑。
建设幸福河湖是广东河湖治理的重要目标。《条例》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包括统筹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域岸线保护修复和万里碧道、绿美碧带等生态廊道建设,推动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健全管护长效机制,提升管护能力;挖掘河湖生态价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护传承弘扬水文化。省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评价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幸福河湖建设符合群众的期望和需求。
发展绿色水经济是广东探索生态价值转化的重要举措。广东发展水经济具有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广阔的先天优势,《条例》总结提升广东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规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支持引导水上运动、水文旅文创、滨水休闲康养、优质水利用、节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加优质绿色水生态产品供给。同时,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用地用林和水资源、水域岸线空间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绿色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广东河湖长制工作从“有名有实”向“有能有效”转变,实现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广东的江河湖泊更加清澈美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绿色动能”,一幅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正在南粤大地徐徐展开。(邓君)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