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系列㉘《用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团结》

时间:2024-12-29  来源:《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这部专题文集,收入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文稿37篇。

  今日转发内容:《用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团结》

用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团结

(2014年9月——2021年8月)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同时,要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给予自治地方特殊支持,解决好自治地方特殊问题。二是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走到错误的方向上去。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加强对规范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法规和制度的研究。各级党委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委要担负起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普及宣传,特别是要搞好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这些矛盾和问题,虽然带着“民族”字样,但不都是民族问题。要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置。不能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上写着“某某民族”就犯嘀咕、绕着走,处理起来进退失据。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对搞民族分裂和暴恐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出身、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围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制度保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依法保障各族群众享受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是习近平同志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二一年八月期间讲话中有关用法律维护国家统一、保障民族团结内容的节录。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