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习系列⑱《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时间:2024-12-29  来源:《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同志《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

  这部专题文集,收入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文稿37篇。

  今日转发内容:《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篇目介绍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是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深刻认识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习近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多次讲、反复讲,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了集中阐述。我说过,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二〇一五——二〇二〇年)》颁布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加速推进,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全面实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力推进,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司法领域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全民守法迈出新步伐,“六五”普法取得重要成果,“七五”普法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社会诚信建设明显加强,全体人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讲,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二〇一四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已连续开展四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二〇一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〇一五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二〇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二〇一六年,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一锤定音,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二〇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有关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我们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党中央考虑启动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策和推进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在国家机构顶层设计上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涉及宪法修改问题。党中央决定先进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六年、二〇一七年先后作出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在全国各地推开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积极准备和推进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现在,宪法修改和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都在抓紧进行,拟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毛泽东同志一九五四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这一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从党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看,这次宪法修改在党内形成了高度共识、得到了普遍赞成,相信也必将在全体人民中形成高度共识、得到普遍赞成。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建议对现行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对保证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