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动省人大常委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时间:2024-11-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
立法背景
立法推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近年来,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2022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自2019年9月成立以来,工作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相关的经验、做法也需要总结提炼,上升为法规制度,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表示。
立法聚焦
如何定位?
《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工作机构,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示范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草案)》规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具体工作怎么干?
基于示范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部署,承担调查研究、执法检查、联系代表等部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规定涉及省人大常委会职责权限的,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示范区人大工委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的建议。
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关系?
《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增强工作合力。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示范区人大工委应当加强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示范区监察工委、济源中级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的沟通联系。
编辑: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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