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10-09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来,宪法和法律就赋予了人大开展财经相关工作的职责。70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完善,人大财经工作持续加强,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党的二十大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具体安排,也给人大财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站在新起点上,通过回顾人大财经工作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对于贯彻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新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时代人大财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大财经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大财经工作机制体制逐步完善,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深化,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人大财经工作始终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财经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在财经领域的重要职责,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等。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1956年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计划和预算审查就此列入代表大会议程,成为人大财经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五年计划”主要采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方式,由中央制定计划,然后层层分解下达到地方和企业,故而“五四宪法”只规定地方人大应当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决算以及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工作,没有批准规划、计划的职责和要求。直到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以及修订后的地方组织法,才明确要求地方人大开展规划、计划监督。我省在1980年召开的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首次审查和批准了河南省1981年度的国民经济计划。六届全国人大之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规范化听取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规划、计划和预决算。
(二)人大财经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专业化。“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预算委员会,审查代表大会交付的预算、决算案和其他同预算有关的议案。“八二宪法”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我省在1983年4月召开的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正式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专门从事人大财经立法、监督等工作;2000年3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增设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省人大财经经济委员会做好预决算审查、有关法律草案审议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后经多次分合,最终形成了现在的专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工委(预算工作委员会)并行的机构设置。
(三)人大财经立法工作稳步前行。在1979年地方组织法修订之前,我国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的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八二宪法”进一步确认了地方立法制度,后续不断扩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我省在1985年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制定了第一部规范地方性立法工作的法规,专门委员会开始承担立法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财经委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主题,积极推进财经立法工作,为我省的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比如,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出台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这也是全省第一件两审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比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逐渐增多,为促进全省商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出台了《河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为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提供了有益尝试和借鉴。财经委还陆续推动出台了规范我省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宏观调控、财税金融、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现行有效的260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中,经济类法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四)人大财经监督体系不断完善。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议事规则,对审查国家计划和预算作出程序性规定,明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会前进行初步审查,在会议期间进行审查。监督法、预算法等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对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财经监督职能从法律上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逐步形成以审查和批准五年规划、年度计划、预算,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债务管理情况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大财经监督体系。我省也陆续出台了《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人大财经监督工作。规划、计划和预算审查基本确立“三阶段”审查程序,即工作委员会预审、专门委员会初审和人代会审查等三个阶段。通过开展系列财经监督工作,为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省人大财经工作的特点及面临的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财经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人大财经工作呈现新面貌、迈上新台阶、展现新气象。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工作中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中心工作,统筹安排财经立法和监督等各项工作,自觉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人大财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对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确保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对经济工作的主张转化为人民共识。特别是在计划、预算审查中,重点审查草案是否符合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总体要求,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切实将中央擘画的宏伟蓝图和省委的工作部署细化为具体的指标、项目和举措,有效促进规划计划、预算更加科学合理。
(二)始终坚持聚焦中心。实践证明,各项工作凡是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就能取得好的成效。人大财经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选取监督议题,比如,连续三年对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以刚性监督推动我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聚焦省委“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省、市、县联动监督;连续三年组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调研,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在河南落实落地等等。切实通过专题监督保障省委提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进而支持和促进政府有关工作的开展。
(三)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这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基本要求。比如,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开展了中小企业促进“一法一办法”执法检查;陆续开展交通运输、燃气管理、标准化、城市排水等领域的立法调研,切实保证立法符合中央精神,体现人民意愿。在立法、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中常态化制度化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参加,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现到工作成果中,通过开门立法、开门监督,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使人大财经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
(四)始终坚持依法履职。突出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这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基本方式。科学把握职能定位,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循法定程序,依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坚持财经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比如认真履行规划计划审查、预算决算审查、审计整改、国有资产审查监督等职责,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及时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升转化为法规制度,不断夯实工作的制度基础。
虽然人大财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但在日常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需提升的地方。一是立法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由于经济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人大财经委自己起草提请审议的项目还不多。二是计划、预算审查不够充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济工作会议一般在年底召开,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多在1月份举行,计划、预算草案很难按时提请,财经委审查的时间非常有限,难以深入开展。加之人代会会期较短,代表们需要审议的议题较多,审查工作难以从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三是审查质量有待提高。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大多数代表没有进行专业性、系统性地学习和培训,对财经工作了解不多,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四是监督刚性有待增强。普遍存在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多,对计划和经济运行方面的监督手段不多,如重大项目建设、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监督缺乏后续跟踪监督问效,刚性不够。五是综合监督开展不多。经济监督涉及到规划、计划、预算、债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多方面多领域,目前大多数是采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决算审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其中某一领域开展单独监督,站位全局,统筹谋划,拓展和延伸监督链条的意识还不够,多方联动、立体覆盖的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财经工作的建议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号角。贯彻落实好有关要求,必须不断提高人大财经立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紧盯改革发展大局,进一步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认真履行立法工作各环节职责,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高质量立法来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切实把地方立法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一是注重立项环节主导。积极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着眼长远,前瞻布局,聚焦改革重点,推动一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项目尽快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使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二是注重起草环节主导。必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重在组织协调,不能“包打天下”。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要提前介入,及时解决法规起草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时提请审议。对于一些综合性较强、事关全局或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财经委要牵头组织起草。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三是注重审议环节主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决避免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能够在立法中明确的尽量予以明确、能够具体的尽量具体,切实突出地方特色,做到不抵触、便操作、真管用,需要几条就立几条。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条例开展初审时,要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优势,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深入研究,充分论证,确保法规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四是注重评估环节主导。财经委要主动牵头对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开展综合评估,认真组织修订完善,特别是针对部分出台时间较长,不太适应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法规,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
(二)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提升财经监督质效。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人大预算、国资、债务监督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找准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定位和任务,结合职责,切实落实好改革举措。一是塑造立体监督新格局。审查规划、计划和预算、决算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应当坚持“广覆盖、多维度、深层次”,不仅要借助专业力量,也要发挥好代表主体作用,更要持续强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协调配合力度,以提高审查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各相关专门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任务,从不同角度考量和测算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不同方面提出各自的审议意见,由财经委负责统筹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修改后,报请省人代会审查批准。二是实施有效监督新机制。坚持宏观监督与具体监督、整体监督与重点监督的有机统一,推动财经监督更加实效化。“法定动作”,深化执行。持续落实好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加强政府债务监督。探索以提前介入为起点、提高审查质量为关键、动态监测为过程、贯通协同为特点、整改落实为保障的制度机制,推动法定监督从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自选项目”,回应关切。财经工作涉及面很广,不仅有民生,还包括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等,要抓准抓实抓细“选题、调研、审议、督办”等环节,突出问题导向,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工具手段打好组合拳,务求达到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实效。三是构建数智监督新体系。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为抓手,赋能人大财经监督各环节、各领域,推进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实现从从静态向动态实时监督转变,从“碎片化”向“集成式”转变,做到“以数据支撑、让数字说话、靠数智监督”。要“看的全”,加强与发改、统计、财政、审计、税务、国资、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持续夯实数据库,拓展数据资料采集范围和领域。要“审的好”,丰富完善指标评价体系,持续优化查询、分析、比对、预警功能,通过图表形式展现总量、趋势、增减、结构变化,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律特点,做到全过程监督。要“用的到”,要建立问题反馈和督促整改机制,把节点式审查监督变为日常式监,形成“发现问题、交办问题、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监督闭环。
(三)强化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做好财经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人大财经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要认真践行“四个机关”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持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一是转作风。一方面要抓学习。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断学习兄弟省份的好经验好做法,熟悉被监督单位的业务工作,练强自身本领,不讲“外行话”,提升监督的实效性。另一方面要严督促。严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特别是要落实好有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年度计划、预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方法,确保审查质量。二是深调研。调查研究在人大财经工作中不仅是工作方法,也是法定职责,要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确定重大财经题目,深入基层一线,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调查研究,强化调研成果转化应用,为科学决策、加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比如,围绕政府重大项目开展调研。政府重大项目支出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直接涉及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积极探索聚焦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计划、预算、债务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调研,通过穿透式监督,把专题调研过程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过程,切实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三是多联系。要上接天线,加强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联系,及时得到业务指导和帮助;要中接实情,加强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部门意见,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不断拓展人大财经工作的新路子;要下接地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邀请代表、专家、学者参与人大财经工作,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财经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经一处 冯光瑞)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