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亮点多

时间:2024-09-29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9月25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我省拟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将其调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从保障民生、稳定大局出发,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

  据介绍,为促进我省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为服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条例(修订草案)》初审工作,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提前进行充分沟通,在法规草案中突出三个特点——

  一是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明确全省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明确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及其职工,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为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预留调整空间。

  二是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将原省辖市统筹管理提升为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经办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强化基金管理监督。

  三是提高失业保险待遇

  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至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明确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突出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此外,为保障失业人员权益,进一步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明确,使草案更加完善。

  首先是突出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将条款中的“一般公共预算”修改为“其他政府预算”,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的预算范围,以确保其在依法支出范围外不被挪作其他任何性质的用途。

  同时,将条文中失业保险金下限“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修改为“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外,为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告知义务进行规定。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