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会条例迎“二审” 今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应听取工会意见

时间:2024-09-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8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河南省工会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申黎明表示。

  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强调“要着力培养造就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

  为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法制委员会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工匠培育工程,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

   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应听取工会意见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

  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新增两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新增条款加强对工会财产的保护

  “调研时,有基层工会的同志建议,要加强对工会财产的保护,避免工人文化宫等遭到不法侵害。”申黎明表示。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等是职工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