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发区立法 促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时间:2023-11-28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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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经济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主引擎。今年7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11月27日,《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立法必要性:为开发区立法 促高质量发展

  制定该条例是巩固我省开发区改革经验成果,保障开发区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2021年以来,省委把开发区改革摆在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来统筹谋划和推进,相继出台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经过整合扩区,全省现有184家开发区,就业人数超过500万,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利润等,分别占全省总量的60%以上,开发区已经成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市县经济的重要增长极。

  修改过程:广泛调研论证听取基层意见

  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逐条进行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部分开发区等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先后赴济源、鹤壁等地实地调研,与开发区有关负责同志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10月9日,组织召开省直单位立法论证会,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改革办等11个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论证。10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以及立法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研究修改。其间,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意见23条,采纳6条。

  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汇报了《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省委常委会会议同意《条例(草案)》按程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新变化:树立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导向

  关于篇章结构的调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两章主要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公司如何运转,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属于基础性制度的内容,建议顺序前移,更符合逻辑。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两章前移,分别作为第二章和第三章。

  关于产业发展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开发区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接下来的重要任务是产业培育,要更加鲜明地体现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在产业发展一章中强化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安全发展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开发区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内容,并对第四十五条关于智能化改造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

  关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责问题。在立法调研中,有的开发区提出,因缺少专业人员队伍,开发区很难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职责,建议对履行这两项职责的主体进一步明确。省直单位论证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邀请了省应急厅和生态环境厅,对这两项职责进行论证,两个厅一致建议表述为,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工作,这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也更符合工作实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的第六项修改为“负责开发区财政、统计工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相关工作”。

  亮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条例(草案)》设置“科技创新”一章,明确: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导产业加快集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发展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政策链深度耦合,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

  ——向开发区“放权”。根据《条例(草案)》,设区的市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经济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开发区项目建设、企业发展需要的规划、土地、住建、市场监管、能源消费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权限应放尽放。

  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两章中,《条例(草案)》将我省开发区“管委会+公司”管理运营模式和“三化三制”等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拟通过立法予以固化,明确管委会主要承担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公司作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市场主体,承担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园区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把推行领导班子任期制、员工全员聘任制、工资绩效薪酬制等予以具体化。

  ——新增工业用地指标拟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4月1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开发区土地利用综合评价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意见》明确,到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全省开发区综合亩均税收增长50%以上、亩均二三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增长35%以上、亩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以上。到2035年翻两番,实现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对此,《条例(草案)》拟建立开发区工业用地保障机制,指出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开发区内工业、仓储物流、科创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用地占比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同时,《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通过协议置换、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腾退出清,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除供地保障外,《条例(草案)》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支持,同时支持开发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等。

开发区条例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