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方式和程序有哪些?如何加强能力建设?《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时间:2023-11-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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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为深入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的说明。据悉,《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能力建设和附则。

  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工作原则

  《条例(草案)》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在第二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在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三是明确了主任会议与专门委员会的关系,在第五条规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等

  关于组织机构。《条例(草案)》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第六条规定,省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八个委员会。

  其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并有一定数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此外,在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辞职程序和职务终止的情形。

  还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第十一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条例(草案)》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对专门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

  在第二十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此外,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联系交流。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座谈、培训等方式加强与省直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动,并注重对设区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明确议事方式和程序

  关于议事规则,《条例(草案)》明确议事方式和程序,为专门委员会开会议事提供制度依据。规定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会前发送有关材料。会议议决事项,由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条例(草案)》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作了规定。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出席会议,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同时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明确如何加强能力建设

  在加强政治建设,建立学习机制方面,《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经济、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提高履职水平方面,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完善相关工作规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强化履职保障方面,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加强履职管理方面,规定专门委员会非驻会成员应当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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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