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人大:织密生态法网 守护“一江碧水向北流”

时间:2023-10-27  来源:江苏人大网

  扬州是万里长江与千年大运河的交汇点,南水北调东线源头、长江经济带、大运河文化带、淮河生态经济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在此交汇叠加,扬州在长江保护大局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和特殊使命。近年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定位,充分发挥立法引领、重大事项决定、监督促进等职能作用,为系统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精心守护“一江碧水向北流”贡献人大力量。

  牢记殷殷嘱托,扛起使命担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到地方视察就来到江苏,在南京召开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赋予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扬州,重点考察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规划建设、大运河沿线生态环境治理等情况,赞许“扬州是个好地方”。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时,提出江苏要“积极参与建设长江和大运河两大国家文化公园”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嘱托,转化为扬州上下的自觉行动。扬州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责任,将开展入江排污口监测排查溯源、落实长江“十年禁渔”部署、统筹推进大运河、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扬州段建设等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扬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重点推进项目,全面部署落实。目前,全市累计关闭退出化工企业475家,长江生态岸线占比从2018年的47.5%提升至56.9%,全市列入退捕范围的2031艘渔船已全部退捕,以扬州中国大运河博物馆为代表的一批标志性项目建成投入使用。

  坚持人大主导,强化涉水立法

  扬州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把水环境保护作为地方立法的优先领域,用法治力量推进长江保护。2017年,制定出台的首批地方性实体法规《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就聚焦水生态环境保护,将全面落实“河长制”以法规形式固化,推动水污染防治更加精准细化。此后,《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目前《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正在二审,《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扬州市高宝邵伯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项目已列入立法五年规划。这些法规将精心呵护水生态环境,为擦亮好地方扬州优美的生态底色,奠定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出决议决定,护航水域环境

  秉持“重大事项决定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的理念,聚焦水环境保护,努力打造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扬州品牌。制定《关于加强“七河八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在长江沿线生态敏感区域,严格“四控一禁”(控制廊道宽度、建筑高度、开发强度、污染排放,禁止违法建设),既为保护扬州城市的“肾”和“肺”划出红线,也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长江大保护提供制度支撑;制定《关于切实加强水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议》,提出了“治水治气”实打实、硬碰硬20条举措;制定《关于加强大运河扬州段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的决议》,明确要强化大运河沿线遗产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和修复;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案件,确定为依法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持续强化决议跟踪督查,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优化完善实施决议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流程,推进决议有效执行。

  创新监督方式,督促推进整治

  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视察等形式,对生态环境工作(263专项行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绿色航道综合整治等议题,开展监督检查,以强有力的监督举措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把监督推进水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贯彻放在突出位置,先后组织开展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6部涉及长江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纠正违法行为,真正维护法律权威。

  发挥代表作用,激发履职效能

  探索搭建民主民意表达平台载体,健全完善“主任接待代表日”“百名代表参与常委会审议”等制度,围绕“环保行”主题开展代表与选民群众“统一见面日”活动。开展“长江保护”为主题的人大网坛,鼓励代表和群众围绕长江大保护积极建言献策。坚持和完善“主任督办、市长领办、第三方评估”等代表建议督办机制,重点督办加强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长江沿线企业排污监管、长江禁捕等长江保护方面议案建议。紧扣长江保护等重点工作,组织代表广泛参加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审议评议等活动,提升代表履职能力。(陈跃 翟学龙)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