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大:让法治推动献血 用热血守护生命

时间:2023-08-2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日前,河北省血液中心发布“英雄令”,全城招募“热血英雄”。据了解,正常情况下,石家庄市每天大约需要700人献血,才能保障省会及周边县市区100余家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如何给献血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献血服务,保障临床用血需求,河北正未雨绸缪,尝试寻找一条治本之道。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有8章50条,主要围绕宣传与动员、献血采血与供血、临床用血、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解决河北省献血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为主要目标,以献血者为中心,坚持自愿无偿基本原则,明确单位组织动员责任,通过褒扬奖励献血者、优化献血服务、规范采供用血管理,营造良好的献血环境,形成鼓励自愿献血的社会氛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

  立法强化献血者权益

  “您好,请在这边测下血压,这里还有准备好的面包和热水”“请填写一下无偿献血登记表”“您的血液指标符合献血要求”“这是您的无偿献血证,请您收好”……8月18日一大早,随着石家庄市栾城献血房车开门,等候献血的市民便络绎不绝。

  家住栾城县城郎村的村民刘军哲,每隔一段时间就献血一次,尽管从家到献血点需要半个多小时,今天他仍然是第一个到的。“我献血已经十几年了,献血是一件好事,献出自己的点滴爱心,能挽救不能重来的生命,我觉得非常值得。”

  像这样的献血者,在全省还有很多。国家2022年表彰奖励的2020-2021年度无偿献血奉献奖,河北省获奖人数达到4.7万人。为进一步营造了无偿献血社会氛围,《条例》强化献血权益保障,让献血志愿者赠人玫瑰,也能手留余香。

  在献血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团体献血单位,血站应当提供上门采血服务。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误工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在优先用血方面,《条例》规定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

  在表彰奖励方面,《条例》规定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奖励。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立法营造无偿献血氛围

  近年来,河北省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河北省年献血人次和献血量从1998年不足5万人次、45万单位增长至2022年86.98万人次、162.19万单位,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连续7次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称号。在推进献血工作的长期实践中,河北省积累形成了一系列成熟、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上升为制度,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推动无偿献血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献血年龄方面予以放宽,《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健康适龄公民多次献血、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在组织动员方面设立宣传月,《条例》明确将每年十月设立为“无偿献血宣传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学生献血,支持学生参与献血志愿服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献血志愿服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在监督监管方面开展评价,《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血站采供血质量、执业活动、临床供血等进行监督检查、抽检,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献血工作有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临床用血情况评价,并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考核、评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立法保障血液安全

  质量是血液安全供应的“生命红线”。“无偿献血是医疗卫生重要基础性保障工作,《条例》强化血液全链条管理,坚决保障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安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杜海说。

  强化献血、用血安全保障。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条例》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和自愿献血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血液保障应急机制,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供血工作有序开展。要求加强与京津两市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血液使用、血液质量管理等方面深化合作。

  规范献血、采血、供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要求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要求采血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设置固定采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应急用血的规定,并在十日内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血站相关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有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等六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传播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书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