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人大:再修“管法之法” 为立“良法”护航

时间:2023-07-31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

  7月27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立法条例,被称为“管法之法”,对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5年首次作出修改。这次,时隔8年再修改,也是为了立法工作、立法活动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修改决定》围绕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地方立法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充实完善,将近年来我省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比如,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成功探索就在条例中确定下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副处长万莎:“将我省目前实行的‘五个之前’的评估工作机制写入条例当中,也就是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由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论证评估,保证立法质量。此次修改将我省近年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实落地。”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这次修法的亮点之一。为体现开门立法,《修改决定》提出,将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湖北是全国最早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的省份之一,目前已经实现所有市州、行政层级的全覆盖。基层联系点不仅“走进”了基层,还通过联络站、信息员等方式“走进”群众,截至去年底,全省19个联系点,共吸纳了1300多人的信息员队伍,有效地提高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副处长万莎:“通过联系点将地方立法的触角延伸到基层群众和各行业领域、各类市场主体,指导联系点结合自身特色,做到与党建、行业职能、人大工作、法治建设相结合,真正让全过程人民民主‘触手可及’。”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