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专版|7月新规请你关注!2部省本级法规施行

时间:2023-06-30  来源:河南法制报

WechatIMG1762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近年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法治建设同人民群众期盼相结合,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确保法律制度不断健全。7月1日起,《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两部省本级法规将施行,今天带你了解这两部法规。

加强黄河保护治理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黄河保护法的正式施行开创了黄河保护治理良法善治新局面。黄河保护法颁布后,黄河流域9省(区)首部新制定出台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通过时间

  该条例于2023年3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立法必要性

  该条例体现了政治站位和问题导向,体现了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要求,为黄河河道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整治与建设、管理与保护、黄河河长制、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管理范围

  该条例规定,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黄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应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鼓励社会各界保护黄河

  该条例规定,黄河河道保护治理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道保护治理公益活动。

  明确黄河流域规划体系编制原则

  该条例规定,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及黄河河道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禁止设置拦河渔具

  该条例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倾倒或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黄河滩区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黏土墙材企业、污染工矿企业、化工厂,设置尾矿库、永久渣场;

  (四)建设蹦极塔、滑索、玻璃栈道等设施;

  (五)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全面推行河长制

  该条例规定,黄河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各级河长负责河道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负责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黄河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等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

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

《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

  通过时间

  该条例于2023年3月29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主要内容

  该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管控、综合治理、生态修复、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露天矿山定义

  该条例所称露天矿山,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

  该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且已经废弃的露天矿山区域。

  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该条例规定,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控制,分类管理、系统修复,依法监管、绿色发展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监督有关主体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责任。

  明确禁止新设露天矿山区域

  该条例规定,下列区域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二)重要河流、堤坝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内;

  (四)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五)居民集中生活区、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明确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该条例规定,在建、已建露天矿山企业履行露天矿山综合治理义务,承担露天矿山生态修复责任。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清灭失原因,对通过注销等手段逃避生态修复责任的,依法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修复责任;对其他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由非法开采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河南法制报记者林栋

【投稿方式】

邮箱:hnfzbhnrd@126.com

电话:18638689820


编辑: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