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大:用法治力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电提能

时间:2023-06-05  来源:“四川人大”微信公众号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称《条例》)。此前,该《条例》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州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成为阿坝强化乡村治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夯实发展之基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目标,应当坚持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面领导。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长足发展,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运行各方面,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条例》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后,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后,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监事长。”州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国强说,基层党组织是乡村事业发展的主心骨、火车头,只有坚强有力的基层党组织,才能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稳步向前。因此,《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运营,并在组织机构设计、运行管理等方面突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确保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领导。

  坚持良法善治,推进共同富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此,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人大立法责任担当,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良法善治成为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规模,聚合内部、外部优质资源要素,提高农村综合经济效益的助推器。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它可以把分散农户的力量组织起来办大事,实现集体财产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物质水平,让共同富裕这一理念得到进一步落实,进一步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王国强介绍道。

  同时,《条例》关于内部财产权属以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外部与基层自治组织、其他市场主体关系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实现了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平衡,维护了农民合法有效的权益,有利于全州农村集体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推动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释放更多消费潜力,助力阿坝乡村经济发展道路越来越通畅,活力越来越充沛。

  坚持守正创新,确保科学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要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州委部署,阿坝州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条例》制定工作,是顺应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立法改革趋势之举。

  “《条例》紧扣发展所需、改革所急、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是以法治方式对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最大力度的支持,也是我州人大积极发挥立法引领、推动、规范、保障改革作用,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生动体现。”州人大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如是说。

  据悉,《条例》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制,厘清了权责主体,明确了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资产运营等内容,有效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明晰了成员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

  “《条例》的出台定能使阿坝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时代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同时,我们也将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开辟法治化的新赛道。”阿坝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