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持证上岗” 《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报请审查批准

时间:2022-07-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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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王紫仪)7月27日,《信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报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秉持立足建、着重管、确保养的原则,力图三管齐下破解城市排水难题,保障排水设施安全顺畅运行。

  “三明确”规范排水管理

  针对公共排水设施建管职责不清晰,排水设施无人管理、多头管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排水设施的验收、移交作出了“三明确”。一是明确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排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效避免排水设施建管脱节。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设施资产移交申请。

  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需“持证上岗”

  《条例》明确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建筑、餐饮、洗浴、洗车、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县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

  注重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为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内涝应急预案,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规定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期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加强对涵洞、隧道、老旧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区域的巡查,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明确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制定内涝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切实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