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大: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时间:2022-06-28  来源:中国人大网

  近日,《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着重围绕解决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同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表示,《条例》坚持保障与约束相统一,回应社会关切,既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整合,保证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又进一步完善省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募捐管理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团工作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的部署要求,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规定了红十字会的定义及其性质,明确红十字会是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立的中国红十字会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对上位法中关于红十字会开展“三救”“三献”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完善了组织体系,固化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成果,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及其相关职责。

  为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还规定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构成及其职责,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设置独立的财务、人员、办公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主要承担发展会员和志愿者、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人道救助、举办应急救护培训、普及群众性健康知识等职责。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挥红十字救护站、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博爱家园等基层服务平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服务基层群众。

  《条例》还规定,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红十字基金会。各级红十字会可以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专项公益基金。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人道救助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赠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

  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从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弘扬主旋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志愿服务工作总体部署,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保障。鼓励将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志愿者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条例》突出对疫情防控、灾害救援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关爱和资助。”王仲泉介绍说。

  《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优先为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一线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家庭支持等关爱活动,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资助。并就有关部门、社会各界支持保障红十字会参与“三救”“三献”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还专门提出,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不得假借红十字会及其组织的名义或者假冒红十字会及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同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健全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体系事关公信力。王仲泉表示,《条例》规范红十字会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处分社会捐赠款物等方面的行为,要求红十字会通过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监事会专门监督职责,依法聘请独立第三方开展内部审计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自身监督,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度。

  《条例》提出,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应当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捐赠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并做好相关记录。明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益无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实施的救援、救助等项目终止后捐赠款物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捐赠款物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救援、救助等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如何加强内部监管?《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度。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开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其他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信息,通过红十字会网站及时公布。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救援、救助等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救援、救助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条例》还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审计、民政等部门对红十字会财产收入使用情况、募捐活动和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行政监督,并赋予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为实现其知情权和监督权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款物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