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人大:关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5-19  来源:智慧濮阳客户端

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0号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实施意见》已经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具体地、现实地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打造新时代地方人大创新发展的濮阳样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濮阳提供更加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重大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立法是人大的重要职责,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在立法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要求,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需要,也是遵循法治原则,实施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客观要求。立法工作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生动实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了人民”的立法选项标准、“依靠人民”的立法工作方式,努力打造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市域典范。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立法质量显著提高。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使法规更及时、更准确地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要求。

  2.立法格局更加完善。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面利益得到更好表达、平衡、调整。

  3.立法实效全面提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聚焦党委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愿,以高质量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要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根本政治保证,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规程》,按照市委要求依法履职行权,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

  2.坚持人大主导。人大主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根本要求,是更好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有效途径。要立足立法需求,突出立法重点,把握立法节奏,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充分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大主导作用体现到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全过程。

  3.坚持以人为本。民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倾听人民声音,凝聚人民智慧,回应人民期待,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体现在法规的制度设计中,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认识和把握濮阳市情和发展实际,立足“小切口”,注重“小快灵”,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准确了解实际情况,妥善提出解决思路,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切实发挥立法对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5.坚持法治原则。法治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支撑和保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丰富立法形式,进一步完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程序机制,依法构建具有濮阳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

  三、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重点内容

  (一)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计划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立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规程,每年第四季度通过新闻媒体、人大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立法项目建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了解掌握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实际立法需求,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立法项目意向,确保立法计划能够反映社会各方面意愿、体现社会公众立法需求。

  (二)完善“一主多元”起草制度。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由人大组织起草。对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应当协调各方,明确牵头单位或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在重点问题上达成共识。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继续探索立法专班起草法规草案等形式,由市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协同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突出立法环节民主特色。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多轮次邀请与法规案有关的机关、团体、专家、人大代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参与座谈,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对法规案中专业性较强的有关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法规草案听证、论证等工作规程,科学设计,合理安排,保证法规质量。

  (四)畅通代表参与立法渠道。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参与立法。优先把代表议案建议中具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作用,向代表推送立法工作信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把对代表的礼遇和尊重落到实处。

  (五)发挥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反映民情、倾听民意、汇聚民智的“直通车”,是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把群言群语提炼为法言法语。要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2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健全意见征集、采纳、反馈机制,扩大基层群众立法参与,推动联系点从参与立法向监督执法、促进守法和宣传普法延伸。

  (六)探索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参与立法协商工作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协商。在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过程中,根据重点、焦点、难点问题,采用书面或者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充分听取和吸收市政协有关委员会、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最大程度凝聚法治共识,使立出来的法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

  (七)拓宽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坚持立法为民,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立法“零距离”,推动“主任·代表面对面”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让基层老百姓的声音直达立法机关。健全征求公众意见收集采纳和反馈机制,合理吸收各方意见,积极回应公众立法关切,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自豪感、归属感、获得感。

  (八)提升备案审查监督功能。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畅通人民利益表达渠道,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各环节都能倾听民声、汲取民智、保障民益。健全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细化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完善审查机制,撤销或纠正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备案审查事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建立完善法规评估制度。坚持问效于民,更加重视人民群众对法规实施效果的评价意见。法规实施后,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公民参与,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作出分析评价,及时掌握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质量评价上更多地让人民参与、让人民评判,为法规的立、改、废、释提供科学依据。

  四、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保障措施

  (一)优化制度供给。加强民主立法制度供给,建立健全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实施宣传、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制度,深化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立法工作当中。

  (二)强化数字支撑。加强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与市委、“一府一委两院”的多维关联、多跨协同机制,健全网上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反馈、公开的闭环链条,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提供坚强的数字支撑。

  (三)发挥智库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立法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团的专家作用,全方位拓宽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在制定立法计划、起草、论证、评估、审议时,注重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能力,增加具有法律理论水平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和法制委委员比例。配齐配强人大专工委立法队伍,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推动立法干部交流制度化、规范化,注重从有基层实践经验的干部和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优秀立法人才,为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五)讲好立法故事。建立立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大力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实践活动,抓住起草、审议、征求意见等立法环节,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报道,生动讲述立法故事、全过程民主故事,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立法实践,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心。


编辑:王紫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