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2-01-13  来源:安阳人大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卡点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野生动物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防护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外传、防扩散,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统一部署,发挥群防群治力量,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管理,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群防群控。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医作用,加强农村外来人员健康排查管理,分级分类做好疫情防控和信息登记上报。强化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监管,保障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物资、资金和人员需要,切实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服从本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

  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经营服务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生产生活必需品储备,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优先满足病人救治和一线医护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同时解决好居民日常生活保障和就医用药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捐赠受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受赠财物全部用于疫情防控。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海关查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数字平台作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推进数据协同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供线上政务事项办理服务。

  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教学等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良好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由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监察对象在疫情防控中履职尽责、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问责。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各类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全市各级人大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带头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展示为民履职良好形象,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上发挥积极作用。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