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人大:以制度建设扎牢计划审查监督的“笼子”

时间:2021-12-29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重要职权。面对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要求,镇江市人大制定出台《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用制度明晰工作职责、规范程序内容、促进依法履职,进一步强化了计划审查监督的刚性约束,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向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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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人大党组高度重视计划审查监督制度建设,将起草《暂行办法》先后列入市委深改委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2020年起,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经济工委就着手《暂行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系统学习和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归纳整理了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行之有效的操作模式和工作经验,吸取了省内外兄弟城市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的先进做法,重点围绕“覆盖面”、“闭环链”、“参与度”这三个关键词进行了制度化的探索和设计,于2020年底形成了《暂行办法》初稿。此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经济工委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建议,在对各方修改意见梳理汇总、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七易其稿,最终完善了相关内容。10月27日,镇江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暂行办法》。

  拓展计划审查监督的覆盖面

  注重计划审查监督对象的全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重要的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工具,是一个地方发展思路、重大战略、重点任务、政策取向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的重要依据。但目前人大对五年规划的审查监督相对薄弱。因此,《暂行办法》将五年规划作为计划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规定了人大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监督、中期评估监督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五年规划的初步审查、审查和批准以及调整等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使人大对五年规划开展审查监督有章可循。

  注重计划审查监督内容的全覆盖。政府投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人大对政府投资开展监督,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减少失误、依法行政,促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为强化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在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时,应当专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同时,明确开展计划审查监督时,重点关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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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计划审查监督领域的全覆盖。在对经济发展领域开展重点审查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对科技创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生事业、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关注度。为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全方位监督,《暂行办法》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年度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审查、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审查、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审查及监督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拓展了计划审查监督的广度、深度,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构筑计划审查监督的闭环链

  推动计划监督关口前移。提升计划审查监督质效,“功夫”要下得早、“功课”要做在前。为此,《暂行办法》特别注重审查前的沟通与调研,提出了人大应当提前介入计划草案的编制环节,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市计划主管部门按期反馈初审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同时,为了更加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形势,更加精准把握发展态势、精准剖析关键问题、精准谋划建议举措,《暂行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定期报送经济运行、指标完成和项目实施情况,凝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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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督。计划编制是基础,如何执行是关键。开展计划审查监督既要重计划的审查和批准,更要重计划执行的过程监督。《暂行办法》设定了六个条款,强调了围绕计划主要目标任务和人大有关计划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细化了计划调整的程序及要求,探索运用监督意见书及时反馈计划执行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推动计划审查监督由节点监督,向经常性、实时性监督转变。

  做好计划执行结果监督。提升计划审查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关键是要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暂行办法》建立了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的十二月和五年规划实施最后一年的十二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期计划目标预计完成情况。同时,要求市政府对未完成计划的指标、任务、项目,在人代会上向全体代表作出说明,进一步强化了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提升计划审查监督的参与度

  畅通代表履职监督的渠道。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参与计划审查监督是对人民负责的重要体现。为更好地发挥代表联系群众优势和专业特长,《暂行办法》设立了计划审查监督联络员制度,收集人代会上代表关于计划草案及其报告的审议意见。同时,要求市计划主管部门在计划草案及其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前,应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在开展初步审查时也应征询人大代表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代表监督主体的作用。

  开辟专家参与监督的渠道。善于借力“外脑”做好监督工作,是提升计划审查监督专业化水平的有效手段。《暂行办法》第九条专门建立了计划审查专家咨询制度,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协助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同时,明确财经委在对对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开展初步审查时,应当征询计划审查专家的意见,借智借力提升监督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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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群众知晓监督的渠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计划内容向人民公开更是促进计划高质量实施的基本要求。为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计划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进一步强调如果进行计划调整,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除涉密内容以外的计划调整方案,以制度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下一步,镇江市人大将严格依据《暂行办法》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同时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完善计划管理,切实发挥计划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和有力的支撑。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