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立法实践实现全覆盖

时间:2021-12-06  来源:石榴云客户端

  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这是塔什库尔干首部单行条例,至此,我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均已开展了地方立法实践。

  目前,新疆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有5个自治州、4个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6个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批法规工作处副处长刘姗表示,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制度规范的重要载体,是地方人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为地方改革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刘姗表示,地方立法要做到有特色,最重要的是立足当地实际,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内容创新,着力增强地方立法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我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立法。如,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地方先后出台《昌吉回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红枣产业促进条例》等;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先后出台《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科学计划和统筹报批法规、加强合法性审查、开展有针对性的提前介入等工作,保证依法立法,逐步提高立法质量。例如,今年3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报批法规工作视频会议,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如何开展好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进行了指导;塔什库尔干作为全疆6个自治县中唯一一个没有地方立法的自治县,为帮助其填补立法空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进行了全程立法指导。(记者 梁立华)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