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21-09-30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吉炳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一)作出《决定》是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从人大的角度作出重大事项决定,有利于把总书记指示要求转化为黄河保护治理的社会行为准则,动员和组织全省上下共同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以法治力量推动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二)作出《决定》是依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黄河保护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等重大关系,必须以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前,作出具有法规属性的重大事项决定,既能为当前各方面工作提供规范,又能为下一步专项立法积累经验,构建黄河保护治理的法治支撑。
(三)作出《决定》是巩固提升我省黄河保护治理成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在黄河生态廊道建设、污染防治、节水用水、滩区治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探索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在全流域率先作出一个既有生态保护、也涵盖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是人大支持“干”、提升“治”、落在“效”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把我省相关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决定(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
常委会高度重视《决定(草案)》起草工作,专门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赵素萍担任组长,其他各位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去年4月,召开专题会议,听取14个省直单位的汇报,以及黄委会的情况介绍;6月,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赴流域各市调研,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专班研究起草,形成了《决定(草案)》初稿;8月底,赵素萍副主任带队赴北京,邀请全国人大和国家相关部委专家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建议。10月,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我们认真对标修改,于11月底将《决定(草案)》提交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会议要求待我省规划出台、作进一步衔接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今年6月,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印发,我们及时对照学习、逐条研究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省委作了汇报。在《决定(草案)》起草修改全过程,我们都注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先后两轮向有关省级领导同志、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起草工作注重把握了几项原则:一是对标中央、省委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将其贯穿、落实到各个具体条文中;全面对接国家规划纲要、我省规划,确保立法决策与中央、省委决策相统一。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流域保护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比如生态环境脆弱、水沙关系失衡、“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等,作出有针对性、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明确流域综合治理的路径方向。三是注重全域融入。明确“九市、一示范区”作为规范主体在黄河保护治理中承担的任务,同时也对非流域地区的发展参与作出引导性规定,充分凝聚全省各地共同推动重大国家战略实施的合力。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有16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体要求(第一条)。明确了我省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发展定位,提出我省要高水平建设大河治理和生态保护示范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黄河文化优势彰显区。
(二)关于规划引领(第二条)。提出建立以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流域规划体系。同时,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规定相关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三)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第三条、第四条)。贯彻“重在保护、要在治理”原则,明确了流域中游、下游不同侧重的保护修复措施,就生态敏感区域的生产建设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并专门就提升生态廊道建设水平,提出分段特色化错位发展、推进干支流廊道融合连通等要求。
(四)关于水资源利用(第五条)。坚持节水优先,提出了落实“四水四定”、水资源总量强度“双控”要求的一系列措施。从农业、工业、城乡建设三个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节水控水措施。统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提出构建流域现代水网体系、推进水网互联互通等,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五)关于水污染防治(第六条、第七条)。强化黄河流域污染治理、不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明确了省政府的相关治理责任,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协同治理等措施,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许可、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机制。
(六)关于黄河安澜(第八条、第九条)。明确黄河防汛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筹推进内河防汛、城市防汛、农田排涝等工作。就防洪工程、气象预警、滩区治理作出专门规定。根据今年防汛救灾工作实际,就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隐患排摸、应急处突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七)关于高质量发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践要求,立足我省实际,就产业发展、区域城乡发展、扩大开放、基础设施建设等作了引导性规定,体现重大国家战略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特别是就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一件事一次办”、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开发区相关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等措施。
(八)关于黄河文化保护(第十三条)。结合我省文化优势和近年来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实践探索,规定了黄河文化遗产保护、展陈设施建设、产品创作生产、文旅融合、文化元素融入项目建设、交流传播等制度措施,担好守护黄河文化根和魂的重任。
(九)关于保障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针对流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发挥好各级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作用,确保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十)关于适用范围(第十六条)。明确流域主要包括“九市、一示范区”,同时规定“其他设区的市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决定有关规定”,引导和支持其他设区的市抢抓历史机遇,共同奏响“黄河大合唱”。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谭敏
发布于
发布于
发布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