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大:“新理念”催生备案审查监督“新成效”

时间:2021-09-28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文/通讯员 孙晓丽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维炜 实习记者 陈珊

  导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按照党中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十多年的实践经验,于2019年12月1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创立新机制,探索新模式,培育新理念,不断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稳步推进备案审查监督取得真实效。

  创立“三结合”审查新机制

  做到有备必审

  “有备必审”,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是确保备案审查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立“三结合”备案审查新机制,切实做到了“有备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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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9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摄影/刘玉玺

  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有关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在对每个备案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被动审查。

  “千分之二”与“万分之五”,数字间看似差之微毫,但对一些小微企业而言,却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的公民来信提出,《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补缴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的处罚规定与社会保险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相抵触,建议审查修改。

  收到审查建议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进行认真研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修改了《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这些年来,根据公民建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3件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提出的审查建议转政府有关部门,并按规定答复建议人,取得了监督实效。

  坚持专委会审查与法工委审查相结合。一方面,市人大专委会与常委会法工委在审查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另一方面,二者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其中,专委会侧重进行专业审查,法工委则重点负责合法性把关。

  坚持机构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在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借助“外脑”力量,寻求专业支撑,效果事半功倍。就《关于规范和发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等8个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方面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专家以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研究论证,并与专家们一道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切实保证了审查质量。

  探索“三步走”纠错新模式

  实现有错必纠

  “有错必纠”,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所在。

  实践中,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具体纠错方式上苦下功夫,寻求新方法,探索新模式,逐步形成了先沟通说明、再书面建议、最后上会撤销的“三步走”程序,达到“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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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9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协调会,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摄影/赵亮

  ——先沟通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与制定机关协调沟通,详细讲解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督促文件制发机关及时发现问题,自觉改正违法内容。

  ——再书面建议。对经多次沟通,文件制发机关仍坚持已见的,法工委及时发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曾就《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暂停《哈尔滨市城市道路限制交通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违法问题,在先前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向文件制发机关发出了书面意见,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最后上会撤销。近年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对在实践中审查发现的7件存在合法性问题规范性文件,都是以沟通说明与书面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并没有真正走到“上会撤销”这一步。通过纠错模式的程序化、制度化,既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又维护了文件制发机关的威信,同时也降低了监督成本、增强了监督实效。

  近年来,哈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审查中发现的《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等文件存在违法问题后,都及时启动“三步走”程序。

  培育“备审与立法相衔接”新理念

  助力地方发展

  整治交通乱象、保障交通秩序是近年来哈尔滨市委主抓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也是市民们的迫切需求。2018年,在对哈尔滨市政府报送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营运和整顿交通秩序有关事宜的通告》进行审查时,市人大常委会发现该通告中的第二条,禁止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电动二轮车”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规定,属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工作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超越法定权限的情形。市人大常委会立即致函市政府,建议修改撤销该通告相关内容,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废止文件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从保证交通安全方面出发,及时调整立法项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线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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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哈尔滨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摄影/赵亮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性文件违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文件制发机关只着眼于问题的解决,而忽视了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对于此类因超越权限、违反程序而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求“备审与立法相衔接”新理念,在“有错必纠”的前提下,主动关注备案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立法需求,并以地方立法的方式,积极帮助文件制定机关解决实际难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光荣任务,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哈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使命感,勇于担当,恪尽职守,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继续利用备案审查这一法治利器,消除红头文件中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和损害人民利益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