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大:在立法全过程体现民意

时间:2021-08-26  来源:“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

  文/通讯员 苏人宣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萍 实习记者 姜旭阳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一直是江南水乡的代名词,以“人间天堂”美誉名扬天下。如今,苏州,这座从历史中走来的江南城市,正在浪潮拍岸中用引领创新的态度与实干,擘画高质量发展的新天堂。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对地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在省委、市委的正确领导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以法治思维行权履职,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牢牢抓住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充分发挥法治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以法治之力为苏州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有力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彰显了鲜明的人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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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18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队赴吴中区金庭镇开展太湖生态岛立法调研。(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8月1日,《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正式施行。以立法形式保护太湖岛屿的生态,是苏州首次,也是江苏首例。

  作为一部“小切口”“小快灵”的精品立法,《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为太湖生态岛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过程中,共召开各类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推进会22次,开展实地调研6次,集中修改、完善5次,收集各方意见建议近800条,采纳或部分采纳600多条,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

  见微知著。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用法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制定出台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有力保障依法治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紧扣城市治理的迫切需求推进立法,加快《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立法进程;在制定养犬管理条例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并探索建立网络立法听证新机制,将听证会搬到线上,极大提升社会参与度,广泛深入听取各方意见……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以太湖生态岛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不仅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且用法治手段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立法与民意同频共振——苏州人大的立法工作亮点,适应了新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在推进苏州治理现代化中展现出独特优势,为地方人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有益借鉴。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切实把党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落实到立法全过程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委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保证作用,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以及每项法规两审通过前,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听取法工委汇报,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争议和焦点矛盾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报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后,都以市委文件形式转发;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送市委审定后再按立法程序讨论通过后执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每项法规以及重大立法工作制度前,都向市委作专题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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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3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率队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定一督”推进工作开展专题督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从2019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起,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制定修改每项法规,都报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制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古城墙保护条例。

  按照市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及时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及时作出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根据市委决策部署及时调整立法计划,2020年增加安排了促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发展、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相关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增加了制定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作为正式项目,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字治理条例作为调研项目。2021年4月25日,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已经苏州市十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27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已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

  用生动实践书写人民至上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大人大自主起草法规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均由人大相关工委自主组织起草,并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法规草案。

  加强人大与政府在立法工作上的协同配合,主任会议通过《关于重要立法项目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的规定(试行)》,建立人大和政府双方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立法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围绕立法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压实人大和政府双方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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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基层立法联系点就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周庄镇群众喜闻乐见的“吃讲茶”形式征求基层社区委员会老年群众意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并积极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昆山市人大常委会成为江苏省首家全国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认真总结首次开展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协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先后就制定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2020年7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昆山市人大常委会为第二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昆山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江苏省、苏州市要求,按照“短期打基础、中期创品牌、远期当标兵”的思路,积极推动立法联系点建设。

  昆山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立法信息联络站和采集点作用,在基层村委会试点成立立法信息联络站,开通“立法民意征集点智慧平台”,拓宽立法联系基层群众形式。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立法征询工作中,通过“吃讲茶”“讲讲张”活动(昆山地方上几种民间交流形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征集基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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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办公室和基层网格信息员就群众对国旗法、国徽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进行沟通。(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同时还依托综治网格积极开展立法征询工作,让网络员发挥信息员的作用,进村入户听取群众意见,开展立法工作宣传。同时,注重立法征询工作的针对性,在开展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立法征询工作中,专题召开台企台胞座谈会,提高台企台胞参与度。

  在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立法征询工作中,组织在昆各级人大代表、餐饮企业负责人、社区群众、学校师生代表等,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组织的视频座谈会,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走深走实,认真贯彻地方立法“两个工作规范”。按照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就道路隔离护栏设置、停车泊位施划和管理、城市快速路管理、人行道停车处罚等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

  在制定供水条例过程中,委托环境科技公司就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收费模式、用水实名制、供水应急保障管理体制机制、管道直饮水建设等内容开展论证咨询。

  探索网络立法听证新机制,为充分发挥网络媒介的作用,广泛深入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在制定养犬管理条例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并首次举行网络图文现场直播。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时,首次将立法听证会搬到了“线上”,听证陈述人陈述、现场提问、辩论、总结都在网上公开进行,社会参与度得到了很大提升。

  建立和落实立法后评估机制。在认真总结首次开展公路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在第二次开展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时,建立进一步探索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将评估工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成立评估专家组全过程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法规进行评估,抽查执法案卷,进一步提高立法后评估工作质量和成效。对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首次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后评估。此外,还首次对五年立法规划开展了中期评估,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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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2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始终坚持目标导向,

  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落地见效

  准确把握人大执法检查的定位。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讲话精神,把人大执法检查与党委政府的专项督查、部门工作检查区别开来,把检查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放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上,突出政府职责落实,着力检查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如,开展水污染防治法、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督查,针对入湖部分河流支浜常年黑臭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流域内不少企业产业层次不高污染排放总量较大、环境基础设施重建设轻管理导致低负荷运转超标排放等问题,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湖体及沿岸区域内项目开发建设管控,加强控源截污,加强工业污染源治污减排和小流域综合整治,落实水环境治理责任,深入推进太湖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打好立法与监督的组合拳。2018年,针对火灾和安全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以督办“统筹推进出租房安全管理,打造更具幸福感安居环境”代表议案为着力点,及时开展对“331”整治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的调研、督查和专题审议。为破解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性缺失问题,在督查督办议案的同时,及时启动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并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这两项立法提升了苏州市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法治保障水平。

  条例出台后,常委会组织全市三级人大上下联动督查,并于2019年组织视察议案实施情况,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管好重点地区,严格检查堵疏结合,抓紧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动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为了推动法规全面实施,制定和落实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计划,要求凡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由实施法规的主管机关向市人大常委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推动了新出台法规的有效实施。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苏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局出发,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切实履行立法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苏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