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率先”: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贵州实践

时间:2021-08-24  来源:中国人大网

  文/通讯员 田胜平 黎来屏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李小健

  近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将省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用法律语言表达并固化为省级法规。

  请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省级人大层面,率先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大扶贫、大数据发展应用、生态文明建设、流域保护等领域,积极推进特色立法精细立法的铿锵步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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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制定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

  让长征精神永放光芒

  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贵州,是一片红色的土地。红军长征时在贵州活动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为我们留下宝贵精神财富。红军长征的足迹遍及9个市(州),66个县(市、区),留下长征不可移动文物75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68处。

  每一件文物、每一处遗址,都承载着党领导红军不畏艰难、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都记载着中国革命壮怀激烈、波澜壮阔的伟大历程。怀着对革命理想和事业无比忠诚、无比坚定的信念,共产党人和红军将士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勇往直前,用生命铸就伟大长征精神。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提出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在涉及的15个省区市中,贵州被列为重点建设区,要求于2021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贵州段的建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贵州的关怀和信任。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率先对长征国家文化公园进行立法。

  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弘扬长征精神和遵义会议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文化自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贵州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注入强大精神动力。

  “率先制定出台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掘好、利用好丰富文物和文化资源,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长征精神、长征文物的维护和传承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慕德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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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制定大扶贫条例: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贵州曾是全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省份。党的十八大以来,贵州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被习近平总书记赞誉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大踏步前进的一个缩影”。

  2016年9月30日,《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一次以大扶贫的理念,把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法治化。通过总则、扶贫对象和范围、政府责任、社会参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章节规定,条例力求对扶贫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以落实国家脱贫攻坚规划,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促进科学治贫、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条例紧扣“大扶贫”立法主旨,以脱贫攻坚“政府责任纵向到底、各方参与横向到边”的思路进行相关制度设计,聚焦脱贫,着力突出“全民战、全力帮、全面扶”扶贫战略行动部署。条例明确指出,大扶贫是指把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和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机结合的大扶贫格局;争取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支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全力、全面帮助本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此外,条例还注重贫困人口主体地位的发挥,明确了贫困人口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规定了反向激励机制,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专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扶贫工作中的虚报浮夸、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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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制定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开全国大数据立法先河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中国的数字化进程已经扩展到政务、民生、实体经济等各个领域,“数字农业”“数字校园”“数字社区”……数字中国成果遍地开花,共同勾勒出数字中国的宏伟蓝图。

  大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大数据安全,大数据发展应用就不可持续,大数据产业不可能健康发展。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推动大数据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作为首个国家级大数据综合实验区,贵州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大数据发展应用和产业发展实现赶超跨越,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大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显现,引发广泛关注。因此,对大数据安全保障的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补充、细化、完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2016年1月15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施行。

  条例的制定,开全国大数据立法先河,在诸多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和有效探索。条例紧扣贵州大数据应用的现实需求和发展趋势,对数据采集、数据共享开发、数据权属、数据交易、数据安全以及“云上贵州”等基本问题作出了宣示性、原则性、概括性和指引性规定。

  大数据安全是相关各方的共同责任,包括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以大数据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分别明确了安全责任和监管责任。其中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是重中之重,条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日常生活中,各种各样的APP应用以及形式多样的扫码关注等,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但同时也存在过度采集数据甚至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采集数据等问题,对数据安全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构成较大威胁。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普遍信息、接入、浏览、访问、营销、推广等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数据,不得以使用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倒卖等以及由此带来的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电信诈骗等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数据接触、访问审查等制度,明确数据提供、调用、分析、处理等权限;在经营、服务活动中获取的用户数据,除依法共享开放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此外,条例还对建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平台,支持与促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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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2021年7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2021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时说,贵州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一个缩影。

  贵州,是长江、珠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全省88个县(区、市),有69个在长江防护林保护区范围内,16个县(市)被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6年6月,贵州省被列为我国首批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

  为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贵州坚定不移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发展、高质量发展。立法紧跟发展大局,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条例包括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章节,将每年6月定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宣传月。

  条例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用“红线”警示生态保护的底线;对政府、单位、企业、公众等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把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完成指标用法律条文进行固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措施;对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群众全视角、全方位公开的角度,鼓励公众参与并监督生态文明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在参考环境保护有关上位法最高处罚上限后,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的活动,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要依据刑法追究责任。

  目前,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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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先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全国首次针对一条河专门立一部法

  赤水河发源于云南镇雄县,流经云贵川3省13县(市),是长江上游唯一一条没有修建水坝、水库的一级支流,因红军“四渡赤水”、出产美酒而闻名中外。赤水河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对于防止长江流域水污染,保护赤水河流域独特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保障以国酒茅台为重点的名优白酒生产环境安全,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年前,赤水河沿岸曾因毁林开荒、非法取水、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养鱼等现象突出,流域水质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加强法规建设,依法治河,依法保护,迫在眉睫。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多次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建议,为条例最大限度发挥保护作用奠定了基础。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于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在全国属首次针对一条河专门立一部法。条例主要对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原则、管理体制、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文化传承与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今年1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商定以决定+条例的方式推进共同立法,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原则出炉的共同决定,在三省同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1年5月27日,重新修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已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与云南、四川一道,以“条例+共同决定”的形式,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