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总第20号)

时间:2021-05-2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书面听取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开封市代表团李洋等10位代表在“关于及时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总第20号)中提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将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工作时受伤亡不能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加大了双方处理工伤的各种负担。建议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的“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删除,增加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或超退休年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内容。

  法工委研究认为,2007年出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作出了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鉴于此,我们将结合中央改革精神,加大调研力度,适时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编辑:席茜